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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公司将1台挖掘机出租给乙公司,为担保乙公司依约支付租金,丙公司担任保证人,丁公司以机器设备设置抵押。乙公司欠付10万元租金时,经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口头同意,将6万元租金债务转让给戊公司。之后,乙公司为现金周转将挖掘机分别以45万元和50万元的价格先后出卖给丙公司和丁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均已付款,但乙公司没有依约交付挖掘机。
  因乙公司一直未向甲公司支付租金,甲公司便将挖掘机以48万元的价格出卖给王某,约定由乙公司直接将挖掘机交付给王某,王某首期付款20万元,尾款28万元待收到挖掘机后支付。此事,甲公司通知了乙公司。
      王某未及取得挖掘机便死亡。王某临终立遗嘱,其遗产由其子大王和小王继承,遗嘱还指定小王为遗嘱执行人。因大王一直在外地工作,同意王某遗产由小王保管,没有进行遗产分割。在此期间,小王将挖掘机出卖给方某,没有征得大王的同意。

      在乙公司将6万元租金债务转让给戊公司之前,关于丙公司和丁公司的担保责任,甲公司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A: 可以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B: 可以要求丁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C: 隐藏
D: 隐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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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题库小编—香蕉 发表于 2013-12-6 18:57:07 | 只看该作者
【考点】混合担保
【解析】
①根据《物权法》第176条,在混合担保中,若无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提供的抵押和质押,只有第三人提供的物保与保证(人保),则提供物保与人保的第三人的地位平等,债权人行使权利无顺序限制,即可直接要求提供物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也可以要求提供人保的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

②对于乙公司对甲公司负担的10万元租金债务,丙提供保证,丁提供抵押,构成混合担保。因债务人乙并未以自己的财产提供抵押与质押,所以,债权人甲公司行使对丙的保证债权或者行使对丁之机器设备的抵押权没有顺序限制。故A选项正确;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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