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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平正义理念的内涵,关于《物权法》第42条就“征收集体土地和单位、个人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所作的规定,下列哪些说法可以成立?
A: 有公共利益的需要,方可进行征收,实现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统一
B: 征收须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保证程序公正
C: 隐藏
D: 隐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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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题库小编-铜锤 发表于 2013-12-5 12:00:54 | 只看该作者
【考点】征收
【解析】
①《物权法》第42条第一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故A选项正确;B选项正确。

②《物权法》第42条第二款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③《物权法》第42条第三款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须注意:对失房市民,应当给予拆迁补偿,而不是可以给予拆迁补偿。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④需要说明的是:《物权法》第42条第四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这一款没有被考到,估计是为了体现党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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