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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于2000年3月为其生产的酸奶注册了“乐乐”商标,该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在公众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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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于2000年3月为其生产的酸奶注册了“乐乐”商标,该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在公众中享有较高声誉。2004年8月,同一地域销售牛奶的乙公司将“乐乐”登记为商号并突出宣传使用,容易使公众产生误认。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 乙公司的行为必须实际造成消费者误认,才侵犯甲公司的商标权
B: 即使“乐乐”不属于驰名商标,乙公司的行为也侵犯了甲公司的商标权
C: 隐藏
D: 隐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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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题库小编-铜锤 发表于 2013-12-9 22:22:16 | 只看该作者
【考点】侵犯商标权、商号的撤销
【解析】
①《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一)项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据此,乙的行为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的,就构成侵权,而不要求实际产生混淆。故A选项错误。该条保护的不仅包括驰名商标,非驰名的注册商标也受本条保护,故B选项正确。

②商号的登记与撤销,在我国归工商行政管理部分管理,只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享有撤销商号的权力,故C选项错误。

③除非法律基于特殊的考虑,权利冲突的解决的基本规则是“先来后到”。乙登记的商号侵犯了甲在先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保护应劣后于甲的商标权。故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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