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监护 【解析】 ①《民法通则》第16条第一、二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民法通则》第16条第四款规定:“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故A选项错误,错在“只能”二字。
②《民法通则意见》第14条第二款规定:“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故B选项正确。
③《民法通则》第16条第三款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的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民法通则意见》第16条规定:“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三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由有关组织予以指定。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C选项错误。
④《民法通则意见》第13条规定:“为患有精神病的未成年人设定监护人,适用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甲虽为精神病人,但应适用关于未成年人监护的规定,故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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