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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卷二第33题 D选项

master | |被浏览1551次| 0
|2016-12-07 21:58:30

2014年卷二第33题

关于期间的计算,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答案:C)

A、重新计算期限包括公检法的办案期限和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期限两种情况
B、上诉状或其他法律文书在期满前已交邮的不算过期,已交邮是指在期间届满前将上诉状或其他法律文书递交邮局或投入邮筒内
C、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比如有关诉讼文书材料在公检法之间传递的时间应当从法定期间内扣除
D、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案件,在羁押场所以外对患有严重疾病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医治的时间,应当从法定羁押期间内扣除

【用户一束光提问】d选项还是想不通,有对应的书或法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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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回答(2)

  • 2016-12-08 15:33:20

    微微发表于2016-12-07 22:01:49
    首先,判决生效后,在监狱服刑期间,如果遇到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那么住院治疗的这段时间要被计入到服刑期限中,即折抵相应刑期,这个是明文规定的

    其次,在判决之前,被拘留和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虽然未被关进监狱,但呆在看守所里面的这段时间仍然属于羁押期间。即审前羁押。之前是讲过审前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不要忘了。

    第三,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看守所里如遇严重疾病,需要住院治疗,虽然没有相关法律或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这期间的就医时间可以折抵后续相应刑期”,但从保障人权的刑诉法基本理念去推,理应得出与“暂予监外执行可以折抵刑期”相同的结论。因为人的健康权和生命权在判决前和判决后没有差别,本质上都是一样的。所以D通过推导,可以看出是错的。

    相关法条:(再次强调:以下说的均为判决后服刑期间,注意时间点。所以,对于上述问题,即判决前,在押状态下的外出就医时间是否也应计入羁押期限,虽无明文固定,但从保障人权角度出发,同时从法律的体系性解释角度出发,应得出相一致的结论。微微)

    《刑诉法》第254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刑诉解释》第432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写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通知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派员办理交接手续,并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抄送罪犯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不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对该决定重新核查,并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

    《刑法》
    第41条【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44条【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47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哦,明白了,应该也是计入后面判决的刑期的。

  • 2016-12-07 22:01:49

    首先,判决生效后,在监狱服刑期间,如果遇到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那么住院治疗的这段时间要被计入到服刑期限中,即折抵相应刑期,这个是明文规定的

    其次,在判决之前,被拘留和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虽然未被关进监狱,但呆在看守所里面的这段时间仍然属于羁押期间。即审前羁押。之前是讲过审前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不要忘了。

    第三,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看守所里如遇严重疾病,需要住院治疗,虽然没有相关法律或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这期间的就医时间可以折抵后续相应刑期”,但从保障人权的刑诉法基本理念去推,理应得出与“暂予监外执行可以折抵刑期”相同的结论。因为人的健康权和生命权在判决前和判决后没有差别,本质上都是一样的。所以D通过推导,可以看出是错的。

    相关法条:(再次强调:以下说的均为判决后服刑期间,注意时间点。所以,对于上述问题,即判决前,在押状态下的外出就医时间是否也应计入羁押期限,虽无明文固定,但从保障人权角度出发,同时从法律的体系性解释角度出发,应得出相一致的结论。微微)

    《刑诉法》第254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刑诉解释》第432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写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通知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派员办理交接手续,并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抄送罪犯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不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对该决定重新核查,并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

    《刑法》
    第41条【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44条【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47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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