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卷二第23题】郭某涉嫌招摇撞骗罪。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郭某希望委托辩护人。下列哪一人员可以被委托担任郭某的辩护人?
A: 郭某的爷爷,美籍华人
B: 郭某的儿子,16岁
C: 郭某的朋友甲,曾为郭某招摇撞骗伪造国家机关证件
D: 郭某的朋友乙,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
【答案】D
【解析】
《刑诉解释》第3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应当充分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利。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辩护人:(1)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5)人民陪审员;(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7)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前款第4项至第7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可以准许。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D项,乙是郭某的朋友,也不属于法定的不能担任辩护人的人员,可以担任辩护人。故D项正确。
A项,郭某的爷爷是外国人,又不是郭某的近亲属或监护人,不能担任郭某的辩护人,选项A不正确。
B项,郭某的儿子尚未成年,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按照《刑诉解释》第35条第(3)规定,不能担任辩护人,选项B不正确。
C项,根据《刑诉法解释》第38条的规定,选项C不正确。
《刑诉法解释》第38条:一名被告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或者未同案处理但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被告人辩护。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是D项。
【问题】
刑诉解释35条(4)和d项的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难道不是包含的关系吗?毕竟公安机关也属于行政机关吧?需要解释。
2016-11-17 01:05:01
①刑诉解释第35条第4项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不得担任辩护人”。而“司法行政部门”特指司法局,司法局不在上述五种明确列举的国家机关范围之列。
②公安机关在性质上的确属于行政机关(因为上下级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在维护社会治安的过程中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使的是行政权,比如行政拘留、罚款、警告等。但公安机关在依据《刑诉法》行使权力的时候,行使的是司法权。比如负责侦查、监视居住,取保候审,逮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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