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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2010年卷三第90题 B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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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微 发表于 2016-7-1 04:25:2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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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第225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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