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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第64条
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民诉解释》第96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民诉法》第55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法》第43条
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
小结:法院可依职权调查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特殊情况下,可以调查与实体争议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同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