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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2010年卷三第10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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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微 发表于 2016-4-12 00:00:2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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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

第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第二百三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二百三十一条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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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米香 发表于 2016-6-11 18:11:54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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