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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2011年卷三第10题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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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发表于 2016-4-10 21:39:1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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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解释》

第二十条 

      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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