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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简易程序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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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简易程序的特点
1.传唤方式简便:

(1)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

(2)以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法院不得将其作为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的根据。

2.审判组织简便:审判员1人独任审理。

3.审限很短:3个月内审结,并且不得延长。

    备注:普通程序是6个月内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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