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在2011年6月1日欠乙公司货款500万元,届期无力清偿。2010年12月1日,甲公司向丙公司赠送一套价值50万元的机器设备。2011年3月1日,甲公司向丁基金会捐赠50万元现金。2011年12月1日,甲公司向戊希望学校捐赠价值100万元的电脑。甲公司的3项赠与行为均尚未履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丙公司的赠与
B: 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丁基金会的捐赠
C: 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戊学校的捐赠
D: 甲公司有权撤销对戊学校的捐赠
答案为C,但没有解析,此题的C选项是甲公司对扶贫项目的捐赠,应该不能撤销啊
回答数 | 采纳率 | 提问数 |
---|---|---|
1 | 0% | 10 |
扫描二维码进入手机版
|小黑屋|触屏版| ( 蜀ICP备13022813号-1 ) 蜀ICP备13022813号-1
GMT+8, 2025-1-19 08:13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