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没多大差别,登记造册在前,登记在后。先造了册了,后面不用造了,以后有什么要备案的直接登就行了!哪有那么复杂的?
①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一旦生效,土地承包经营权这项物权就被设立了。换言之,当事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不需要经过登记,而是自合同生效时取得。
②当事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之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两项义务,一个是主动向权利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另外一个是主动把土地承包的情况(承包给谁,年限多长,面积多大,土地类型,用途等)登记造册,以便将来发生纠纷时有据可查。
③县级以上政府登记造册之后,土地在承包期间发生流转的,比如权利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了转让或者互换,那么同样是自合同生效时物权发生转移。但当事人可以出于交易安全的考虑,主动向县级以上政府申请变更登记,以便确认这种流转关系的存在。
④通过上述介绍,可以看出,“政府进行登记造册”或者“当事人申请变更登记”都只不过是“事后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的一种备案方式罢了,并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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