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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 刑诉第四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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俺不叫二宝 发表于 2017-6-10 01:02:2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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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今天完成情况:没做题,直接看课件两个小时。

2、今天学到什么:
庭前会议;诉讼代表人;辩护权的认定;上诉或抗诉后判决及裁定生效时间的计算;审判监督程序中的申诉;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司法解释;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

3、印象最深的是:
a.诉讼代表人非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任的,庭前会议可以不去,法院管不着,只能要求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出庭。
b.上诉、抗诉期内撤回的,到期结果生效。
期外撤回的,首先二审法院得同意,同意后裁定书送达后生效。
c.上诉途径有很多,一审法院,上一级法院(准许撤诉二审法院),更高一级法院。都可以去。但一审法院必须管,上级法院可以管,更高级不管。
两级法院都驳回的申诉,一般,一般,一般不予受理。
死刑案件的申诉,可由原核准法院审查,也可交由原审法院审查。
d.关于刑事裁决涉及财产部分的执行,法院续行查封、解冻、扣押的顺序需要与侦查机关的顺位相同。法院和检察院的关系是互相团结,互相帮助,面子是互相给的嘛
e.有期徒刑减刑靠中院;无期徒刑,死刑靠高院
开庭审理减刑、假释的,执行机构+检察院+最烦本人
职务犯罪、黑社会、经济犯罪必须开庭审理。
执行阶段不能请律师。

4、我有一些问题:已在“我要提问”中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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