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而不在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内,是因为公职人员犯罪不属于民事吗?? 还是怎样? 到底法律这么规定是出于什么理由呢?
①既然已经说是“犯罪”了,那就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了。至于说侵犯人身权利、侵犯财产权利,那肯定会给被害人一个救济途径以弥补犯罪行为所带来的损失,对吧。这个救济途径就叫“附带民事诉讼”。
②刑事诉讼由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还有近亲属提起。因为刑事犯罪破坏的是社会共同追求和保护的利益。你别看具体的案子中受伤害的只是个别的人,比如老王把老李给杀了。你站在立法者的层面去看这事儿你会发现,如果不制止不惩罚这种杀人行为,那么整个社会的秩序会无法建立起来,人们还是会因为任何一起矛盾纠纷而退回到弱肉强食,或者说以暴制暴的历史中去。所以,就刑事犯罪而言,这个由检察院出面解决,代表国家,表明态度。而附带的民事诉讼部分,是被害人这方,自己出面,向被告人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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