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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同犯罪——必须是共同故意(已预见到+希望/放任),没有共同过失(没预见到)一说。vs 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帮助/教唆行为单独构成一罪的,不再以共犯论处,如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 窝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犯罪已实施完毕,犯罪前无通谋)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vs 共犯——如果事前有通谋,则以共同犯罪论处。vs 承继的共犯——犯罪过程中加入,犯罪还未实施完毕。
· 保险诈骗罪——一般主体: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共犯主体: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
· 聚众斗殴罪——主体是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结果是没有造成重伤和死亡。【转化】:如果有人重伤,则定故意伤害罪;如果有人死亡,则定故意杀人罪。
· 刑法上的正当防卫——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vs 刑法上的紧急避险——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聚众斗殴不是制止不法侵害,双方都是侵害行为,都没有正当性,更不存在防卫过当。
· 累犯——必须已满18周岁,否则不构成,应从重处罚,不能适用缓刑和假释,如果是死缓犯,可以限制减刑。【一般累犯】:前后罪都是故意犯罪;前后罪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后罪于前罪刑罚执行完毕(主刑非附加刑)或赦免后5年内(假释即假装释放,自假释期满之日算执行完毕;但缓刑期满宣判刑罚不再执行,前罪缓刑不构成累犯)。【特殊累犯】:前后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前罪刑罚执行完毕。犯后罪时间、前后罪的刑罚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
· 死刑犯的限制对象——【三种情形】:犯罪时未满18周岁、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审判时年满75周岁(但特别残忍的仍可适用)。【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审判时怀孕】:是客观事实(不论其目的、手段、是否流产、分娩),犯罪嫌疑人被羁押至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生效时止的期间?(出于人道主义)。
· 减刑——【对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不包括死缓和附加刑的减轻。【次数】现行法律只对减刑的起始时间、减幅、间隔、实际服刑期间作了限制,但未对减刑次数作明确限制。2017年1月1日1起新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权力主体】:执行机关是建议权,即公安机关、监狱;对应的人民法院是裁定权。死缓犯、无期徒刑犯的减刑由
服刑地(不是原判法院)的
高院裁定,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由服刑地
中院裁定。
· 实际执行刑期——a 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自原判决
执行之日起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期
应当计入实际执行的刑期内,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b 判处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3年,自无期徒刑判决
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期
不应计入实际执行的刑期内;c 限制减刑的死缓,减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少于25年,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少于20年,自死缓执行
2年期满第二日起计算,死缓执行前先行羁押期和死刑缓期执行的2年均
不应计入实际执行的刑期内。
· 死缓——2年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减为25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考验期重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