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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刑法 第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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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微微 发表于 2016-1-23 08:41:2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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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快乐小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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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今天完成情况:比如,做真题10分钟,听解析20分钟,做练习10分钟。若未完成,请写明原因,以及明日安排。

2、今天学到什么:快速回忆,并简要概括。

3、印象最深的是:比如,羁押必要性审查到底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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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今天完成情况
2、今天学到什么
3、印象最深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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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快乐小主 发表于 2016-1-26 15:46:39 | 只看该作者
今天花15分钟做了题,感觉第一题理解不深,还没怎么懂,第四、五题正好将在我不懂的地方了,映像最深的就是那个警察擅离值守的案件,对那个无意和故意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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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ml270720177 发表于 2016-2-1 21:17:28 | 只看该作者
1、今天完成情况:5分钟做题,15分钟音频,刑法刚复习过去,比较熟悉。
2、今天学到什么:(1)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2)脱逃罪、故意和过失;(3)因果关系;(4)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需要负责的犯罪类型;(5)犯罪是否着手的判断标准。
3、印象最深的是:(1)事前的罪刑法定:刑法必须事先规定什么是犯罪,刑法不能对生效之前的行为作出定罪量刑的规定。禁止类推解释是罪行法定原则严格控制解释方式的要求。(2)脱逃罪的主体:依法被关押的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脱逃地点:一般在监狱、看守所等关押场所;既遂标准:摆脱监管的实力控制。(3)因果关系(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条件说:无A则无B,A与B具有因果关系。二重的因果关系:两个条件,排除其中任何一个,另一个都能单独导致结果发生,两个条件竞合在一起发生了作用,则两个条件与结果都具有因果关系。
(4)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对八种犯罪负责: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爆炸、放火、投毒。(5)着手:对法益造成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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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gold1913 发表于 2016-2-2 22:13:23 | 只看该作者
1、今天完成情况:做真题10分钟,听解析20分钟。
2、今天学到什么: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故意和过失、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年满14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犯罪未完成行为
3、印象最深的是:罪刑法定核心就是首先要制定出来相应的法律规定那些行为是犯罪,其次是要严格执行法律;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强调行为导致结果中的行为应当是危害行为;满14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包括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毒、爆炸、放火、投放危险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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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做更好的自己 发表于 2016-2-19 09:02:07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1,五道题的解析和拓展全部做完学完用事3小时

2,罪行法定的深入理解,犯罪故意和过失的区别 ,14至16周岁需要负刑事责任的内容,犯罪预备,着手和中职的区别,还有犯罪未遂和承继的共同犯罪,逃脱罪的主体等  

3,印象最深的是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的区分以及承继的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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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zhou4168 发表于 2016-3-1 21:17:13 | 只看该作者
1、今天完成情况:用时1小时10分钟
2、今天学到什么:(1)罪刑法定;(2)逃脱罪;(3)限制行为能力人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种类;(4)因果关系
3、印象最深的是:
(1)故意和过失区别的是行为人的主观上到底希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
(2)脱逃罪的既遂状态是行为人成功逃离羁押场所,顺利摆脱看管人员的控制。
(3)年满十四不满十六的人分别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投毒、放火、爆炸、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4)当行为人的行为在介入第三人的行为时,要判断结果是否是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的,应该考察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可能性的大小和介入因素的异常性大小,以及介入因素对结果发生作用的大小。
(5)认定一个行为是否为着手,是看这个行为是否有现实的紧迫危险性(即这个行为马上就要发生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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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阿义 发表于 2016-3-16 13:45:57 | 只看该作者
1、今天完成情况
:上午上班抽空完成
2、今天学到什么
:因果关系,未成年犯罪,犯罪未完成形态
3、印象最深的是
:因果关系必须是危害行为,追小偷等属于正当合理的行为,不产生危害结果
  是否着手产生现实危险性划分犯罪预备和犯罪实行
4、我有一些问题
:第三题选项 如果甲乙投毒,投量均不致死,总量致死,甲乙与丙死亡因果关系如何认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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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西林海 发表于 2016-3-26 08:11:53 | 只看该作者
刑法第一天
一、学习情况:做题,听讲共用时2个小时
二、知识盘点:一是罪刑法定原则,二是故意与过失,三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四是未成年人犯罪类型,五是犯罪的未完成状态。
三、印象深刻:
(1)罪刑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罪刑法定包含四个方面,一是禁止溯及既往(事前),二是排斥习惯法(成文),三是禁止类推(严格),四是法规适当(明确)
(3)罪刑法定禁止类推(不禁止有利于被告的类推),但不禁止扩大解释
(4)刑法中的故意:行为人认识到事实可能导致的结果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故意的成立要求行为人认识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事实。
(5)刑法中的过失:行为人并不希望现实结果的发生。存在两种情形,一是自信过失,预见了结果但轻信能避免;二是疏忽大意,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
(6)不符合脱逃罪的主体: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拘传,取保侯审,监视居住 ,管制,缓刑,假释,现行犯、追捕,在扭送过程中脱逃的不构成脱逃罪。
(7)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引导和被引起的关系,要有不法侵害的行为存在。
(8)发生介入因素的因果关系的判断(“三因素论”重点掌握):一是判断先前的实行行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作用大小,大则有因果关系。二是判断介入因素异常性大小,异常则无因果关系;三是介入因素 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作用大小,大则无(中断)因果关系。以上三点根据结论“少数服从多数”。
(9)刑法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不含过失犯罪)。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因此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而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一部分(14-16部分例外)。
(10)犯罪的实行阶段,关键看行为人是否“着手”,判断的标准是:是否具有现实的危险性和紧迫性(被行为人就在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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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weiyi 发表于 2016-3-28 20:45:03 | 只看该作者
反馈内容:

1、今天完成情况:做真题10分钟,听解析30分钟.

2、今天学到什么:一罪刑法定原则  二故意与过失,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三因果关系  四失火与故意放火不同   五犯罪阶段的区别

3、印象最深的是:一禁止类推解释适用的是严格的罪行法定,而不是确定的。
                 二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一样。只有触犯刑法的行为才会引起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三下毒未吃属于犯罪的预备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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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hujingdear 发表于 2016-4-9 17:59:59 | 只看该作者
刑法第一天
一、学习情况:做题20,听讲做题共用时2个小时
二、学到了什么:一是罪刑法定原则,二是故意与过失,三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四是未成年人犯罪类型,五是犯罪的未完成状态。
三、印象深刻:
(1)罪刑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恩想渊源,民主主义,即全体国民意志。具体要求:1.排斥习惯法 法必须是最高立法机关立的法2.禁止溯及既往(有利于行为人)3.禁止类推解释(不禁止扩大解释,可做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4.法规适当,刑法明确,禁止无定期刑。
(2)刑法中的故意:行为人认识到事实可能导致的结果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故意的成立要求行为人认识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事实。刑法中的过失:行为人并不希望现实结果的发生。存在两种情形,一是自信过失,预见了结果但轻信能避免;二是疏忽大意,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
(6)脱逃罪的主体: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即两种人,一是已经被审判拘役以上刑罚且在监狱服行的罪犯,二是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拘传,取保侯审,监视居住 ,管制,缓刑,假释,现行犯、追捕,在扭送过程中脱逃的不构成脱逃罪。
(7)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行为不存在危害性便不存在因果关系。发生介入因素的因果关系的判断(“三因素论”重点掌握):一是判断先前的实行行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作用大小,大则有因果关系。二是判断介入因素异常性大小,异常则无因果关系;三是介入因素 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作用大小,大则无(中断)因果关系。以上三点根据结论“少数服从多数”。
(8)刑法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不含过失犯罪)。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9)犯罪的实行阶段与预备阶段区别点,关键看行为人是否“着手”,判断的标准是:是否具有现实的危险性和紧迫性(被行为人就在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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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wucia2 发表于 2016-4-20 20:54:18 | 只看该作者
1、今天完成情况:做真题20分钟,听解析60分钟

2、今天学到什么:1.罪刑法定原则2.故意,间接故意以及逃脱罪3.因果关系4.年满十四未满十六的人要对八种行为负责5.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区别

3、印象最深的是:
1.刑诉法的程序法定原则:1)程序必须事先制定出来2)制定好的程序要严格执行(立法上事先规定,司法上严格照办)
禁止溯及既往:刑法不能对生效之前的行为作出定罪量刑的规定。体现了罪刑法定的规定什么事犯罪
习惯法:来自于习惯的一种法是早期人类社会的一种法律表现形式
为了让公众了解什么事犯罪,以及会受到什么样的处分就应该白纸黑字的写出来然公众了解
类推解释:刑法上没有明文规定此行为到底是不是犯罪但是根据类似的其他条文对此作出的解释(此解释超出了公民预测的可能性)
禁止类推解释是在刑法定原则严格控制解释方式的要求或是表现
我国的刑罚:1.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2.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这些规定是明确可寻的,是确定的罪刑法定
2.故意是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行为发不发生都无所谓,发生可以接收,不发生也可以接收
过失是行为人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的
脱逃罪:主体要件(乙在押),客观(有逃离羁押场所的行为),主观罪过上(乙的脱逃是直接故意),目的(逃避羁押与刑法的处罚)
脱逃罪既遂:行为人成功逃离羁押场所,逃离看守人员的控制
脱逃罪未遂:上述条件有一个未达到即为未遂
3.因果关系认定的条件:没有甲的开枪行为就不会有丙的死亡结果出现,因此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介入行为异常强大的就割裂了原来的因果关系
4.年满十四未满十六的人要对八种行为负责:故意杀人,故意伤人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
八种是具体的犯罪行为
5.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区别。认定一个行为是否属于着手:行为是否具有现实的紧迫危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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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荷舞清风 发表于 2016-4-21 09:42:00 | 只看该作者
印象最深的是数个行为共同导致同一个结果行为,除去任何一个行为都会导致结果发生,都具有因果关系。
已经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具有现实的紧迫危险性,认为已经着手,犯罪进入实行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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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honghuanyou 发表于 2016-4-29 22:42:26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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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corrine 发表于 2016-5-3 08:54:17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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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朱古力 发表于 2016-5-4 20:54:36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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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冰是睡着的水 发表于 2016-5-28 16:40:38 | 只看该作者
1、今天完成情况:30分钟音频。
2、今天学到什么:(1)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2)脱逃罪、故意和过失;(3)因果关系;(4)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需要负责的犯罪类型;(5)犯罪是否着手的判断标准。
3、印象最深的是:(1)事前的罪刑法定:刑法必须事先规定什么是犯罪,刑法不能对生效之前的行为作出定罪量刑的规定。禁止类推解释是罪行法定原则严格控制解释方式的要求。(2)脱逃罪的主体:依法被关押的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脱逃地点:一般在监狱、看守所等关押场所;既遂标准:摆脱监管的实力控制。(3)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一样。只有触犯刑法的行为才会引起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4)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对八种犯罪负责: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爆炸、放火、投毒。(5)着手:对法益造成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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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Abby 发表于 2016-6-13 13:54:42 | 只看该作者
1、今天完成情况:做真题10分钟,听解析40分钟。

2、今天学到什么:罪刑法定原则、过失和故意、刑法中的因果关系、14周岁以上16周岁以下的犯罪行为、犯罪中止。

3、印象最深的是:禁止类推是严格的罪刑法定、刑法法规适当是确定的罪刑法定;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等于事实因果关系;14周岁以上16周岁以下要对以下八种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放火、投毒、贩卖毒品、爆炸;以上八种具体犯罪行为,不一定是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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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我家兜兜2008 发表于 2016-12-15 14:26:43 | 只看该作者
1、今天完成情况
:约两小时。
2、今天学到什么
:罪刑法定、过失与故意、因果关系、14-16岁未成年人犯罪、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
3、印象最深的是
:1、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讨论的是现实发生的结果,而不讨论假设的结果,即使假设的结果必然发生,也不在讨论之列。
2、        根据佛兰克公式,能继续犯罪而放弃犯罪,是中止;不能继续犯罪而放弃犯罪,是未遂。判断“能不能”继续犯罪,判断的角度应从客观的角度判断,而不能从主观的角度判断。但是,行为人对客观障碍存在认识错误时,处理标准是:根据主观认识来判断。包括两种情形:(1)主观上误以为不能继续犯罪而放弃,以为只能未遂,实际上客观上仍然可以继续。结论:按主观定,定未遂。(2)主观上误以为可以继续犯罪而放弃,以为是中止,实际客观上已经不能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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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yuecomeon 发表于 2016-12-23 16:06:22 | 只看该作者
1、今天完成情况
2、今天学到什么
  • 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具体要求:禁止溯及既往(行为一般受事先规定约束)、排斥习惯法(成文法)、禁止类推(严格控制解释)、法规适当(明确,禁止无定期刑)。
  • 故意——认识到行为可能导致的结果,并希望(直接故意)或放任(无所谓,间接故意,不能凭字面意思判断)此结果发生。vs 过失——不希望现实结果发生,包括自信过失(预见了但轻信能避免)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私放在押人员罪主观上是故意,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主观是过失。
  • 脱逃罪——主体:依法被关押的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关押:监狱服刑、刑事拘留、逮捕。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拘传,取保侯审,监视居住 ,管制,缓刑,假释,现行犯、追捕,在扭送过程中脱逃的不构成脱逃罪。既遂:行为人成功逃离羁押场所,顺利摆脱看管人员的控制,未遂:未脱离看管人员的控制(包括逃出去被抓)。
  • 共同犯罪——共同的故意
  • 因果关系——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行为不存在危害性便不存在因果关系。发生介入因素时:判断三个因素,一是行为导致结果的可能性大小,二是介入因素的异常(介入因素独立于行为)性大小,三是介入因素对结果的作用力大小,大则割裂原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数行为一结果时:除去任何一个行为都会导致结果发生,所有行为都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 刑事责任年龄——①一般14周岁以上。②限制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4周岁(14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算)不满16周岁:限于8种罪行不是8种罪名,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应承担刑事责任。其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注意:此处不是转化型抢劫罪,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是构成前罪名)。③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同已满75周岁+过失犯罪,已满75+故意犯罪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转化型抢劫罪——犯盗窃、诈骗、抢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转化是因为这些行为相比基本犯罪形态,危害程度更高,所以应加重处罚)
  • 犯罪未完成形态——只存在于故意犯罪中,能而不欲是中止(包括预备阶段的中止和实施阶段的中止);欲而不能,是未遂(已进入实施阶段)。着手:对法益具有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性(被害人就要吃下去)。

3、印象最深的是
不要超出题干信息乱猜、乱想、想多了
4、我有一些问题
判断中止和未遂时的“能”与“不能”,是按照客观标准还是行为人的主观标准来判?如客观上已不能继续犯罪,但主观上误以为可以继续,并放弃,此时是犯罪中止还是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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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美么成真 发表于 2017-2-13 13:04:49 | 只看该作者
1、今天完成情况:学习真题和解析,用了2小时。

2、今天学到什么:①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是共同故意。私放在押人员脱逃罪、脱逃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主观要件是过失。看管人员擅离职守,是严重不负责任,只能是过失。二人没有在着手前达成共同故意,不属于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脱逃罪是指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意欲永久性或长期性的逃避监管。要求逃脱监管机关的实力支配,逃出关押场所后,仍明显处于追捕过程中,应认定为脱逃未遂。对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②犯罪客观要件: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是一种客观联系。一个危害结果完全有可能由数个危害行为造成。行为人的行为介入了第三者或被害人自己的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时,要考虑介入情况的异常性、对结果发生作用的大小。③自然人刑事责任主体→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放火、爆炸、贩卖毒品、投放危险罪,应负刑事责任。这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或故意杀人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④在犯罪预备阶段自动放弃犯罪意图、放弃实施犯罪行为,是犯罪中止。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施犯罪而制造工具、准备条件。⑤延伸:有共同故意时,按私放在押人员脱逃罪、脱逃罪分别定罪处罚。

3、印象最深的是: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介入了第三人或被害人自己的行为时,要考虑介入因素的异常性和对危害结果作用的大小。②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具备转化型抢劫的情形时,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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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青蛙潜水员 发表于 2017-2-15 17:07:24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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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tb4022153 发表于 2017-2-23 08:00:51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tb4022153 于 2017-2-23 08:27 编辑

1、今天完成情况:做题5分钟、听解析1小时
2、今天学到什么:罪刑法定原则、过失与故意的区别、脱逃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因果关系说、未成年人犯罪的罪行、犯罪预备。
3、印象最深的是:(1)罪行法定原则要求,法律必须事先规定出来并严格执行。禁止溯及既往是指之前没有规定的法律不得追究其刑事责任。司法解释不能超出国民预测的可能性。允许一定程度的扩大解释。禁止类推解释是严格控制解释方式的表现。刑罚法规的适当是指定罪量刑都是按照罪行相适应的原则有明确的规定。(2)过失与故意的区别是是够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是结果发不发生无所谓。私放在押人罪主观是故意。脱逃罪既遂必须成功逃离监管所,并不在看管人员的控制治下(越狱)(3)条件说,结果的发生是由于该条件引起的,则有因果关系。第三者异常强大也是有因果关系。(4)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未转化犯不适用未成年以上的罪行。(5)犯罪预备是准备犯罪工具,创造犯罪条件、等待犯罪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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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筝南飞 发表于 2017-3-16 16:15:05 | 只看该作者

1、今天学习情况:听课及做题一共两个小时
2、今天学到了什么:
(1)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其一,禁止溯及既往(事前的罪刑法定),刑法不得对其公布、施行前的行为追溯适用。
其二,排斥习惯法(成文的罪刑法定),习惯法是早期的法律表现形式,来源于习惯,不成文。现代刑法要求成文,以供人民遵守。
其三,禁止类推解释(严格的罪刑法定),罪刑法定原则严格控制解释方式
其四,刑罚法规的适当(确定的罪刑法定),刑法规定了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和附加刑(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主刑和附加刑的规定能够与刑法分则当中的罪刑相对应。
(2)故意和过失的认定、共犯的认定
过失:不希望损害结果发生;故意:直接故意(希望损害结果发生);间接故意(发不发生无所谓)
共犯:必须都是故意
私放在押人员罪: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该罪,注意,一定是造成严重后果。
(3)因果关系的认定:
1.根据因果关系认定的条件说,当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着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时,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
2.作为原因的行为必须具有危害结果发生的实在可能性。
3.介入因素足以阻断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那么先前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就没有因果关系。
4.在数个行为导致一个结果的情况下,如果除去一个行为结果将发生,除去全部行为结果将不发生,则全部行为都是结果发生的原因。
(4)刑事责任年龄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由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不可能被认定为盗窃、诈骗、抢夺罪,所以不可能构成转化型抢劫。
(5)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区别:是否已经着手(是否产生法益侵害的紧迫危险性)
3、印象最深的是什么:
(1)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一定是造成严重后果
(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不能构成转化型犯罪
4、我有一些问题: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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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衣菲 发表于 2017-3-23 16:58:56 | 只看该作者
D23
2010年卷二第1题
罪刑法定包含四个方面,一是禁止溯及既往(事前),二是排斥习惯法(成文),三是禁止类推(严格),四是法规适当(明确)

2010年卷二第2题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过失
未遂
2010年卷二第3题
因果关系
2010年卷二第4题

 已满14未满16,需要对抢劫罪负责。这点没有问题。有问题的是,B选项里面,已满14未满16的人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是不会被定转化型抢劫的。所以B选项不能按抢劫罪去定罪,还是只能按故意伤害(重伤)来定罪。
       提醒大家避免这个误区,是因为题干问的是下列构成犯罪的有哪些。可能有的同学会因为想到转化型抢劫,而凑巧把B选项给选上的,所以提醒一下。

       相关法条:
      《刑法》第17条第2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即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此乃转化型抢劫的法条依据。切记,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是构成前罪名。即行为人已经构成盗窃、诈骗、抢夺罪。立法者之所以对后行为进行转化,是因为这些行为相比基本犯罪形态,即已构成的前罪名,危害程度更高,所以需要升格法定刑,达到加重处罚的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注: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由于不会被定盗窃、诈骗、抢夺罪,所以不管在上述何种情况下,均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9条的规定转化为抢劫罪。)
2010年卷二第5题
犯罪的实行阶段与预备阶段区别点,关键看行为人是否“着手”,是否有现实的紧迫危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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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蒲公英 发表于 2017-4-19 16:35:34 | 只看该作者
1、罪刑法定原则要求:
禁止溯及既往——事前原则
排斥习惯法——成文原则
禁止类推解释——严格原则
刑法法规的适当——确定原则

2、私放在押人员罪:主观为故意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逃脱罪:结果犯
造成如下结果之一:犯罪嫌疑人逃脱;逃脱致使诉讼进程无法进行;逃脱后继续危害社会。

3、因果关系的认定
先行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关系认定,看介入行为作用力大小,够不够强大,看先行行为的作用力大小

4、已满14岁不满16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应当从轻或者减轻。
转化型抢劫前罪:盗窃、诈骗、抢夺,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不适用转化型抢劫,根据结果,造成重伤或者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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