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助考网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法条】2015 卷二 第35题 A选项【 陪审员是从其所在城市基层法院的陪审员中产生的】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master 发表于 2016-1-13 15:08:2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1
3696°C
沙发哦 ^ ^ 马上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注册

x
《刑诉法》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

《人民陪审员法》 (微微抽取部分谈到的法条进行罗列,其余请查询 传送门

第五条
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年满二十八周岁; (三)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从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名单中随机抽选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第十一条
因审判活动需要,可以通过个人申请和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推荐的方式产生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经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进行资格审查,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依照前款规定产生的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人民陪审员名额数的五分之一。

第十九条
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应当在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在其辖区内的基层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微微提示:中级人民法院的陪审员是从其所在城市基层法院的陪审员中产生的,而不是由与中级人民法院对应的市一级的人大常委会任命,故A错误。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转播转播 分享分享
律政助考网,更多牛人在此!www.360alaw.com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