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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年 7 月,年过七旬的王某过世,之前立下 一份“ 打油诗 ” 遗嘱:”本人已年过七旬,一旦病危莫抢救;人老病死本常事,古今无人寿长久;老伴子女莫悲愁,安乐停药助我休;不搞哀悼不奏乐,免得千扰邻和友;遗体器官若能用,解剖赠送我原求;病体器官无处要,育树肥花环境秀;我的一半财产权,交由老伴可拥有;上述遗愿能实现,我在地下乐悠悠。 ”对于王某遗嘱中“ 我的一半财产权 ” 所涉及的住房,指的是“ 整个房子的一半 ”,还是“ 属于父亲份额的一半“,家人之间有不同的理解。儿子认为,父亲所述应理解为母亲应该继承属于父亲那部分房产的一半,而不是整个房产的一半。王某老伴坚持认为.这套房子是其与丈夫的共同财产, 自己应拥有整个房产(包括属于丈夫的另一半房产)。关于该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 王某老伴与子女间的争议在于他们均享有正式的法律解释权
B: 王某老伴与子女对遗嘱的理解属于主观目的解释
C: 隐藏
D: 隐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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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题库小编-铜锤 发表于 2015-2-23 13:21:33 | 只看该作者
【解析】

       正式解释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官员或其他有解释权的人对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上约束力的解释。王某老伴与子女间不可能享有正式的解释权。选项 A 错误。

       主观目的解择又被称为立法者的目的解释,是根据立法者的意志或立法资料来揭示法律的含义。王某老伴与子女对遗嘱的理解很显然不属于主观目的解释。选项 B 错误。

       王某的“打油诗 ”遗嘱是根据自己的意思,在自己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自主作出的,符合意思表示真实、合法的要求,选项 C 正确。

       遗嘱中的“ 我的一半财产权”首先应当进行文理解释而不是历史解释。选项 D 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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