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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甲国籍人罗伯逊与家人久居乙国,其原始住所在甲国,罗伯逊在乙国和丙国均有生意和住所 [打印本页]

作者: 题库小编—碧鲜    时间: 2015-1-12 21:35
标题: 甲国籍人罗伯逊与家人久居乙国,其原始住所在甲国,罗伯逊在乙国和丙国均有生意和住所
[exam=6358]
作者: 题库小编—碧鲜    时间: 2015-1-12 21:36
【疑难辨析】我国法律对自然人住所冲突的解决规定在《民通意见》第183条,考试中也主要是针对此条文的直接考查。自然人住所的冲突包括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对二者的解决方式不要混淆。注意,《法律适用法》并未对住所的确定作出新的规定,而且更多地使用了“经常居所地”作为连结点,从而很大程度上回避了住所的积极冲突。

【解析】《民通意见》第183条规定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本案中,法院受诉案件为涉及丙国的纠纷,则应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联系最紧密的丙国住所为其住所。故C项正确,A、B、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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