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疑难辨析】本题的核心考点是我国1986年颁布的《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在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范围上的补充规定:①持我国外交签证或与中国互免签证的国家的外交护照的人,以及经中国政府同意给予特权与豁免的其他来中国访问的外国人士,享有相应的外交特权与豁免;②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人员家属明确限定为“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③外交代表如果是中国公民或者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仅就其执行公务的行为,享有管辖豁免和不受侵犯。
【解析】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我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外交人员的人身不得侵犯,康某为享有外交特权的驻华使馆官员,警方不能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故选项A错误。
我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第20条规定:“与外交代表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如果不是中国公民,享有第12条至第18条所规定的特权与豁免。”由此可知,享有外交特权豁免的还包括与外交代表共同生活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但并不包括已成年的子女。本题中享有外交特权豁免的除了康某本人还包括其妻、其未成年的女儿,但不包括其已经成年的儿子。因此B、D项错误,C项正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