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第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
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告知申诉人向下级人民法院提出。
第二条是指申诉人到了比终审法院还要高一级的人民法院申诉吗?
那第三条又是什么意思?上一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怎么区分,这三项款好模糊,分不清关系
每句话的意思翻译一下就好了。
第一句:原则上,申诉由终审法院负责处理。因为“谁作出终审裁判,谁负责申诉”这很合乎情理。其次,如果出现二审法院裁定准予撤回上诉的情况,由于二审法院没有对案件做出过审理结果,所以申诉人提出的申诉可以由一审法院负责处理。这也符合“谁作出终审裁判,谁负责申诉”的原则。因为二审法院裁定准予撤回上诉,那么代表当事人承认了一审法院的裁判,一审法院的裁判会就此生效。
第二句:假设一审过后,没人上诉,检察院也没有抗诉,那么一审裁判生效。此时,作出终审裁判的法院是一审法院。又假设申诉人不信任一审法院,直接跑到了二审法院去申诉,那么二审法院既可以告知申诉人“向作出终审裁判的一审法院进行申诉”,也可以在接收了申诉材料之后“直接发回给一审法院处理,并告知申诉人”。当然,若遇到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那么二审法院可以留下来直接审查处理,不必发回给一审法院。
第三句:假设申诉人既不信任一审(县)法院又不信任二审(市)法院,那么他直接跑到了比二审法院级别还要高的上级法院,比如省高院或者最高院那里申诉。那么省高院或者最高院是不会给他处理的。而是告知其应该向下级法院提申诉。也就是去找终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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