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的效力问题也同样遵循“从旧兼从轻”的溯及力原则吗?
一、司法解释……向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
二、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
三、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四、对于在司法解释施行前已经办结的案件,按照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事实和适应法律没有错误的,不再变动。
第一项,明确了刑法司法解释“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说明其适用期间对法律具有依附性,即一旦法律失效,司法解释也就失效。第四项,明确了对司法解释实行前已结案件原则上“不再变动”。根据第二项,刑法司法解释对施行前发生的行为适用,即理论上所称的具有溯及力。根据第三项,在新的司法解释施行前的行为,由于行为时有相关司法解释,就应按照“从旧兼从轻”或者“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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