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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二十六:合同的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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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二十六:合同的解除
1.合同解除包括三类:①协议解除。指合同成立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前,当事人协议解除合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合同解除方式。②约定解除。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解除权成立的条件,在合同履行完毕之前约定解除权成就的,由解除权人通过行使解除权使合同消灭的一种合同解除方式。③法定解除。指在合同成立之后,没有履行或履行完毕以前,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法定的解除权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
2.双方享有任意解除权的情形
“任意解除权”,即不以违约行为、不可抗力为成立条件的法定解除权,因行使权利造成损失,应当赔偿。两种情形:①委托合同。②不定期租赁合同,(a)租赁期限6 个月以上的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b)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c)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
3.特定一方享有任意解除权
①加工承揽合同的定作人。②货运合同的托运人(在货交收货人之前)。③保管合同中,寄存人享有任意解除权;没有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合同,保管人也享有任意解除权。④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保险法》第15 条)。
4.《合同法》分则规定的几种重要特殊法定解除
“非违约方”享有法定解除权: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②借款合同。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有权解除合同。③租赁合同。承租人擅自转租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注意解除权的除斥期间为6 个月)。④承揽合同。承揽人擅自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有权解除合同(如果擅自将其承揽的次要工作转包的,定作人不得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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