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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局受理了一批商标注册申请,审查过程中均未发现在先申请。商标局应当依法驳回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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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局受理了一批商标注册申请,审查过程中均未发现在先申请。商标局应当依法驳回下列哪些注册申请?
A: 将“红旗”文字商标使用于油漆商品上
B: 将“敌尔蚊”文字商标使用于驱蚊商品上
C: 隐藏
D: 隐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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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题库小编-铜锤 发表于 2013-12-9 21:52:26 | 只看该作者
【考点】商标的禁止条件
【解析】①根据《商标法》第10条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是,用“红旗”作为文字商标是允许的。故A选项不当选。


②《商标法》第11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缺乏显著性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敌尔蚊”仅仅表示驱蚊商品的功能、用途,不能获得注册,但可以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故B选项当选。而“光明”作为文字商标用在灯泡上,就不存在《商标法》第11条规定的禁止情形,故C选项不当选。题外话:若将“发光”作为文字商标用在灯泡上,就不能获得注册。同理:“红高粱”仅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主要原料,不能在高粱酒上获得注册。故D选项当选。

题外话:那为什么“两面针”牙膏和“五粮液”白酒都获得了商标注册呢?那是因为它们通过长期使用,获得了“第二含义”,以致于消费者见到“两面针”和“五粮液”后能够将其与柳州牙膏厂的牙膏和宜宾酒厂的白酒联系起来,消费者就不会产生混淆了,“两面针”和“五粮液”也就通过长期使用获得了“显著性”,符合注册的条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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