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用人单位责任 【解析】 ①《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据此,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一律由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故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
②《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0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题中,甲公司与徐某间成立的搬家合同为加工承揽合同,甲公司在承揽过程中给蒙某造成人身损害,但定作人徐某没有过错,不徐某不承担责任。故D选项错误。
③题外话:本题的确还涉及因帮工遭受人身损害的责任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4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不过,应认定蒙某帮工中的被帮工人为甲公司,而不是郭某。因此,即使依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4条答题,答案也应为B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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