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助考网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考点】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master 发表于 2026-8-3 13:30:2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1
75°C
沙发哦 ^ ^ 马上
【考点1】领土制度

领土
边界制度:①便利、②相邻权、界标出现任何问题,均须双方代表在场的情况下修复或重建。

领水
河流制度
内河从起点到终点只在一国国内的河流称之为内河,国家对其享有完全主权,外国船舶未经许可不得入内。

界河指流经两国之间并作为两国领土分界线的河流。船舶可以在对方航道航行但不得靠泊;修建设施(如桥梁、堤坝等)须经对方许可。
多国河流指流经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领土的河流。仅对沿岸国船舶开放,主权归属流经国,但不得改道或堵塞河道
国际河流(国际运河)依条约对所有国家开放一般允许所有国家的非军用船舶无害通过主权属流经国,由条约成立的专门机构管理。
内海   
领海   
群岛水域
内海包括国家领陆之内(称为内陆水)以及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所有水域(称为内海)。相关内容请看海洋法部分的介绍(即下文考点3)。此处先重点掌握河流制度即可。  
领空
民用  
航空法
《芝加哥公约》,领空主权原则

三个反劫机公约(东京公约、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确立了“或引渡或起诉原则”——即,劫机为可引渡罪行但各国无强制引渡的义务,但不引渡需要在国内按严重的刑事案件起诉并惩处。
底土
指领陆和领水下面的部分,理论上一直延伸到地心。国家对底土及其中的资源拥有完全的主权



【考点2】领土主权的取得(下划线处可查询例子详情)
  
  
  
  
  
  
  
  
  
(1)先占
概念:先占是国家有意识地对无主地实行有效占领,取得领土主权的一种方式。
条件:①无主地;②有效占领(主客观)
性质:合法

(2)时效
概念:一国占有他国某块土地后,在相当长时期内持续公开地、不受干扰地占有,即取得该地主权的方式。    
性质:由于通常存在非法使用武力,所以时效制度历来争议很大我国对其不予承认。


(3)添附
概念:自然或人为地在领土上增加领土。  
分类:  
自然添附:领土的自然增加(如:河口三角洲、涨滩等);    
人工添附:领土的人为增加(如:填河造田),人工添附不得损害他国利益 。  
性质:合法

(4)征服
概念:一国以武力方式占有他国领土。  
性质:因违反现代的国际法原则(禁止使用武力)而无效,现已不再适用,非法。
(5)割让
概念:一国根据条约将部分领土转移给另一国,从而使对方国家取得该领土的主权。  
分类:    
强制性割让:一国通过武力迫使他国割让领土非法;(比如马关条约割让钓鱼岛非法)    
非强制性割让:包括领土的买卖、赠与、互换等合法。(比如美国超过一半领土都是买来的

(1)殖民地独立
概念:殖民地人民根据民族自决原则从前殖民地国或宗主国独立出来成立新国家或加入其它国家而带来的领土变更。  
性质:合法
(2)公民投票
概念:领土主权争议地区的居民以投票方式表达意愿,确立领土归属的方式。  
性质:效力取决于相关国家的国内法或有关国家间的具体协议
注意:台湾独立公投之所以非法,在于缺乏两岸同胞均投票这一点。


【考点3】海洋水域的一般构成及沿海国的权力(下划线处可点击查询专业术语概念)


    
(1)完全主权
(2)外国船舶非经许可不得进入
(3)我国渤海湾和琼州海峡属于内海
(4)港口(对外籍船)刑事管辖:通常只有对扰乱港口安宁、受害者为沿岸国或其国民、案情重大或船旗国领事或船长提出请求时沿岸国才予以管辖。


  
(1)完全主权
(2)外国船舶有无害通过权(不经许可即可通过领海)
                              ↓  
A、 我国不适用于军舰;  
B、 连续不停迅速通过(除非遭遇不可抗力、遇难或救助);  
C、 潜艇须浮面并展示国旗;  
D、 通过必须无害。
注:无害通过,是指在不损害沿岸国和平、安全与良好秩序的情况下,无须事先通知或征得许可而连续不停地迅速通过领海或为驶入内水或自内水驶往公海而通过领海的航行。


(1)防止和惩处在领土范围内违反海关、财政、移民、卫生的法律法规

(2)其他制度取决于其依附的是专属经济区还是公海


(1)本国对海洋自然资源的专属勘探开发和管辖权
                                          ↓
A、有权拘捕;B、通知;C、有担保立即释放;D原则上不得对船员进行监禁或体罚


(2)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有①航行和飞越的权利;②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线路的划定须经沿海国同意)。
注意:后面会讲到其他国家在大陆架上也有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这是因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宽度基本上是一致的,一般都是200海里。所以在海底铺设电缆和管道的自由是二者都具备的。至于航行和飞越的权利,这项权利由于只会产生在水面之上,所以大陆架不具备。
测试:依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我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答案:D)
A.专属经济区的自然资源包括生物和非生物资源,中国对我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上的人工岛屿行使领土主权
B.他国的船舶和飞机不得在中国的专属经济区航行和飞越
C.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逮捕或扣留外国船只后有权采取处罚措施,并不必通知船旗国
D.他国在中国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有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但线路须经我国同意

    
(1)管辖权:

A、船旗国管辖权:一船一旗,否则视为无国籍船和登临对象;
B、普遍管辖权:海盗、非法广播、贩卖奴隶和贩卖毒品。
A、起点不同:登临权是在公海上直接提起管辖;紧追权是在其他海域提起管辖延伸至公海。
B、主体相同:军舰、军用飞机、经授权且标志清楚的政府公务船舶飞机。(注意:主体原则上不能是对象)  
C、紧追权的限制:发出停止信号、不能中断、当被追船舶进入其本国或第三国领海时终止

【考点4】海洋底土的划分及沿海国的权力
图1




图2




大陆架(200或350海里)以外的区域,称之为国际海底区域。
注意:国际海底区域和公海下面的底土范围不一样。国际海底区域是大陆架之外的部分,公海则是专属经济区以外的部分。两者相比,公海下面的底土要比国际海底区域面积大一些。因为有一些国家的大陆架可以计算到350海里,超过了专属经济区的宽度。



【考点5】海洋水域的航行制度(含群岛水域和国际海峡)
必须经许可
内海(港口)
无害通过制度
①领海;②群岛水域;③一国大陆和该国岛屿构成且岛屿向海一面有航道的国际海峡
过境通行制度
①国际海峡;②群岛国指定有海道和其上空中通道的群岛水域
自由航行
①毗连区;②专属经济区;③公海;④国际海峡中属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航道

相关释义:

一、群岛水域和国际海峡

1、范围

群岛水域:群岛基线所包围的内水之外的海域。
国际海峡(用于国际通行的海峡):两端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构成世界航海的通道。

2、性质和法律地位
群岛水域:群岛国对群岛水域(包括上空及底土)拥有主权,但应尊重现有协定。
国际海峡:根据水域的地位,可分为内海峡、领海海峡、和非领海海峡。

3、通过制度
群岛水域:无害通过制度;群岛海道通过制度(类似于过境通行制度)。
国际海峡:无害通过制度、过境通行制度、特别协定制度、公海自由航行制度。


二、过境通行制度

1、概念
所有国家的船舶和飞机在公海和专属经济区一部分和公海和专属经济区另一部分之间的国际通行海峡中,都享有过境通行的权利。

2、规则
通行权:连续不停、迅速通过。包括自由航行和飞越。
具体规则:
禁止非法使用武力或威胁。
禁止从事与通过无关的任何活动。
禁止进行任何研究或测量活动。
遵守有关规则,遵守沿岸国法律和规章。
不得影响和改变海峡水域的法律地位和沿岸国其他方面的任何权利。


三、过境通行与无害通过的区别

1、适用区域不同
过境通行:主要适用于国际通行的海峡。
无害通过:他国领海、群岛水域和两类用于国际通行的海峡(他国领海和群岛水域的无害通过,主权国家可以为国家安全暂停实施;而国际通行的海峡不行)。

2、适用对象不同
过境通行:适用于所有的船舶和飞机。
无害通过:仅适用于外国船舶。

3、通过的方式不同
过境通行:不要求外国潜水艇通过时必须浮出水面并展示船旗。
无害通过:要求外国潜水艇通过时必须浮出水面并展示船旗。

4、权利特性上的差别
过境通行:过境通行的船舶和飞机享有较充分的权利和自由,但也应尊重沿海国的主权和管辖权(强调:过境权)。
无害通过:外国船舶无害通过时要遵守公约规定的较为严格的义务(强调:无害义务)。



【考点6】南极和外层空间法律制度
(1)基本原则
人类共同利益原则;和平目的原则;自由的科学考察原则;保护外空环境原则
(2)南极
1961年南极条约(核心内容:冻结对南极的领土要求)

(3)外层空间


登记制度:报告给联合国秘书长;登记国对空间物体享有所有权与管辖权,不登记视为全人类财产;空间物体若由两个以上发射国发射,应由其共同决定在其中的一个国家进行登记。

营救制度:援助、通知、送回(仅缔约国适用)   
责任制度:发射国承担绝对责任(对地面或飞行中的飞机造成损害)或过错责任(对他国外空物体)     
                        ↓     
包括:实际完成发射行为的国家;促使发射行为的国家;从其领土或装置完成发射行为的国家
      
注意:发射国空间物体对两种人员造成的损害不适用《责任公约》:A、该国的国民;B、参与操作或应邀停留在紧接发射地或回收区的外国公民。


【考点7/8】国际环保法、控制和限制温室气体的排放



  
  
  
  
  
  
大气环保(见下表)
防止气候变化:限制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
②臭氧层保护:限制和管制消耗臭氧层物质
海洋环保  
①防止船舶污染   
②防止海洋倾倒废物
自然资源和生态保护
①生物多样性   
②濒危野生动植物种保护:物种清单+许可证制度
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
明确了有关国家责任  
控制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
《巴塞尔公约》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和程序,包括:  
①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只能在缔约国之间相互进行;  
②进口国对特定进口的书面同意;  
③有无害环境的处置方法;  
④越境转移有保险、保证或担保。  



  
防止气候变化(控制和限制温室气体的排放)
  
有效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
基本原则: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即,减排温室气体是所有国家都承担的义务,但“减排目标”的限制目前只针对发达国家。)
减排折算方式:   
①“净排放量计算方式”:实际排放减森林吸收CO2;实际排放超标不一定承担责任,责任看净排    
②“集团方式”:即欧盟国家视为一个整体,可以采取内部平衡抵消,总体完成减排量的方式;   
③“排放权交易方式”:即两个发达国家之间可通过排放额度的买卖来折抵排量;   
④“绿色交易方式”:即发达国家可以通过向发展中国家输出绿色技术折抵排量。

本帖子中包含更多资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注册

x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转播转播 分享分享
律政助考网,更多牛人在此!www.360alaw.com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