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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公司将1台挖掘机出租给乙公司,为担保乙公司依约支付租金,丙公司担任保证人,丁公司以机器设备设置抵押。乙公司欠付10万元租金时,经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口头同意,将6万元租金债务转让给戊公司。之后,乙公司为现金周转将挖掘机分别以45万元和50万元的价格先后出卖给丙公司和丁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均已付款,但乙公司没有依约交付挖掘机。
  因乙公司一直未向甲公司支付租金,甲公司便将挖掘机以48万元的价格出卖给王某,约定由乙公司直接将挖掘机交付给王某,王某首期付款20万元,尾款28万元待收到挖掘机后支付。此事,甲公司通知了乙公司。
  王某未及取得挖掘机便死亡。王某临终立遗嘱,其遗产由其子大王和小王继承,遗嘱还指定小王为遗嘱执行人。因大王一直在外地工作,同意王某遗产由小王保管,没有进行遗产分割。在此期间,小王将挖掘机出卖给方某,没有征得大王的同意。
  关于乙公司与丙公司、丁公司签订挖掘机买卖合同的效力,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 乙公司可以主张其与丙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效
B: 丙公司可以主张其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效
C: 隐藏
D: 隐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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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题库小编-铜锤 发表于 2013-12-8 10:45:13 | 只看该作者
【考点】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的效力
【解析】①《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含义是: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若无其他效力瑕疵(如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等瑕疵),该买卖合同有效。无权处分不影响买卖合同的生效。


②乙、丙间的挖掘机买卖合同以及乙、丁间的挖掘机买卖合同均属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不存在其他效力瑕疵,因此,乙、丙间以及乙、丁间的挖掘机买卖合同均属有效。故A选项错误,当选;B选项错误,当选;C选项错误,当选;D选项错误,当选。

【命题角度拓展】

强调两点:①效力待定合同中,权利人追认的方式既可明示,亦可默示。《合同法解释(二)》第12条规定:“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即在明揭此旨。②追认到达相对人时才生效,追认到达无权代理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还不能生效。并且,追认具有溯及力,追认生效时,合同自始生效。《合同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合同自订立时起生效。”这是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内反复考查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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