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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
微微提示:该部分按《客观题指导用书》+《众合真金题卷》编辑。建议使用步骤:先点例题按钮听课,然后再返回浏览背诵考点。
【考点 1】刑事诉讼目的
背诵考点(20130222)![]()
①正当程序主义,重在维护正当程序,认为根据正当程序认定的事实即为真实。②而实体真实主义,认为刑诉目的在于查明案件真相,实体优于程序,程序不过是为实体(也即查明案件真相)服务的。③实体真实主义可分为积极实体真实主义和消极实体真实主义。其中,积极实体真实主义,是指凡是出现了犯罪,就应当毫无遗漏的加以发现、认定和处罚;为了不使任何一个犯罪人逃脱,刑事程序应当以发现真相为出发点。程序应服务于实体,违反程序并不影响后续诉讼继续进行。在保障人权与实体真实的关系上,实体真实仍然处于优势地位。③消极实体真实主义,是指将发现真实与保障无辜相联系的目的观,认为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发现实体真实,但发现实体真实本身,应包含力求避免处罚无辜者的意思在内(毕竟这也是查明案件真相的应有之意),而不仅仅是毫无遗漏地处罚任何一个犯罪者。简言之,消极实体真实主义既要发现实体真实,又主张力求避免处罚无辜。
【考点 2】刑事诉讼价值
背诵考点(20150222)![]()
①价值就是作用、意义。有作用、有意义就代表有价值。②刑事诉讼价值包括秩序、公正、效益等内容。③公正价值,在三大价值中处于核心地位。公正价值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其中,程序公正是指程序本身符合特定的公正标准。比如,裁判者应保持客观中立,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应当充分保障,各方当事人应机会对等,强制措施的适用应当适度等等。④秩序价值,则包含两个方面含义:一是通过惩治犯罪来维护社会秩序;二是惩罚犯罪的活动本身也要有序。换言之,国家刑事司法权的行使必须受刑事程序的规范。⑤效益价值,既包括程序设计带给刑诉活动的效率,也包括刑事诉讼对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的效益⑥最后,三大价值之间的关系,一是刑事诉讼的秩序、公正、效益诸项价值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相互制约,不可偏废;二是公正、秩序、效益三大价值,既是刑事诉讼的工具价值,也是刑事诉讼的独立价值。
背诵考点(20160264)![]()
刑诉法的工具价值和独立价值可以体现为刑诉法与刑法之间的关系,如果刑诉法对刑法起到制约和阻碍作用,那么这就属于刑诉法的独立价值。反之,如果刑诉法服务于刑法,帮助刑法得以实现,那么就属于刑诉法的工具价值。比如,①因达成刑事和解而被法院量刑时从轻处理,体现了刑诉法的独立价值,因为对被告人本不该从轻量刑,但由于当事人选择了和解程序,进而依照刑诉法的规定,法院只能从轻量刑,体现了刑诉法对刑法的制约或者说阻碍。②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之后,因证据不足不起诉,而不再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也体现了刑诉法对刑法的制约或者说阻碍。③刑事诉讼法有关二审程序上诉不加刑原则对二审裁判结果的影响或者说限制,也是在阻碍刑法本身定罪量刑的实现,因而属于刑诉法的独立价值。但请注意,因诉讼时效的规定而不予立案的情况,属于刑法本身的规定。像这种刑法本身有规定,刑诉法继续重申一遍的情形,并不能体现刑诉法对刑法的制约与阻碍,因而不属于刑诉法的独立价值。
【考点 3】刑事诉讼构造
背诵考点(20130223)![]()
①所谓刑事诉讼构造,集中体现在控诉、辩护、审判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相互间的法律关系上。②现代社会,世界上主要有3种诉讼构造或者说审判模式,分别是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和混合主义。③职权主义审判模式,又称审问式审判模式,是指法官居于主导和控制地位,掌控诉讼进程,限制控辩双方积极性的审判模式。简言之,法官居中心地位,掌控诉讼进程。④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又称对抗制审判模式,是指法官(包括陪审团)居于中立且被动的裁判者地位,法庭审判的进行由控辩双方共同推动和控制的审判模式。简言之,法官消极中立,控辩双方积极抗辩并推动庭审进程。⑤混合主义审判模式,是在职权主义的基础上融合了当事人主义的长处而成的,混合之后反而以当事人主义为特色,以职权主义为辅,代表国家为日本和意大利。⑥最后了解一下纠问主义审判模式,这是一种古代的审判模式,主要特点是审判官集侦查、控诉、审判职能于一身;侦查和审判秘密进行;被告人没有诉讼权利,只是诉讼活动的对象;被告人口供为最佳证据,刑诉逼供合法。
背诵考点(20140224)![]()
①一国对诉讼价值(公正、秩序、效益)的认识程度和水平决定了一国制定刑事诉讼法的目的;而一国制定刑事诉讼法的目的是什么,又决定了其将采取哪种相应的诉讼构造。简言之,价值(取向)决定目的,目的又决定(具体)构造。但请注意,说“价值直接决定构造”,这种说法是错的。②混合式诉讼构造,也即混合主义审判模式,如前所述,是在职权主义的基础上融合了当事人主义的长处而形成的,所以不能说混合式诉讼构造是当事人主义吸收了职权主义的因素形成的。谁吸收谁,进而形成混合式,注意顺序。③职权主义诉讼构造适用于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这个说法是对的,因为职权主义的特点就是以法官为主,以法官为中心,而以法官为中心,更多体现出的是一种公权,一种严厉打击犯罪、追求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反观当事人主义,这种能强化当事人对抗力量的诉讼构造,则更多倾向于保障人权和程序正义,所以我们又可以说“当事人主义诉讼构造适用于正当程序主义的诉讼目的”。④无论当事人主义诉讼构造还是职权主义诉讼构造,都追寻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都赞同实体真实和程序正义,只不过,当事人主义诉讼构造更倾向于保障人权和程序正义,而职权主义诉讼构造更倾向于惩罚犯罪和实体真实,所以说当事人主义诉讼构造或职权主义诉讼构造与控制犯罪相矛盾,是错误的说法。
背诵考点(20170222)![]()
①当事人主义诉讼构造将开始和推动诉讼的主动权委于当事人,控诉、辩护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居于主导地位;而职权主义诉讼构造将诉讼的主动权委于国家专门机关。②我国目前仍然是职权主义诉讼构造,即使在自诉案件中同样如此。③在被告人认罪案件中,被告人虽然认罪但并不改变刑事诉讼的上构造,控辩之间仍然处于对立的地位,控辩对抗仍然存在。④综合我国刑事诉讼的总体情况,我国侦查程序目前仍然缺乏审判主体居中介入,也即未在侦查阶段形成控辩审三方构造。④同样,在我国的审前程序中,除了侦查程序以外,审查起诉程序同样没有审判主体的介入,仍然只存在控方和辩方双重主体,只存在控辩关系。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考点 1】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背诵考点(20140223)![]()
①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的,才能构成盗窃罪。如果立案后在侦查阶段发现涉案金额400余元不足以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况,公安机关对此的正确处理应是撤销案件。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条属于酌定不起诉制度。关键点“情节轻微、可以”。③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原则(刑诉法第16条),可以概括成“行为人的确做了坏事儿,只是基于法定的几种考虑因素,而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罢了”,这个与被告人根本没干坏事儿(在主观上根本不具备犯罪故意,客观上根本不存在犯罪行为),也即经法定程序审理完后判决被告人无罪,还他清白,完全是两码事。④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该条文属于存疑不起诉制度(也叫证据不足不起诉制度)。在我国的不起诉制度中,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之间是平行并列关系,而非包含与被包含关系。
【考点 2】其他基本原则
背诵考点(20170264)![]()
①“(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刑诉基本原则之一。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部门,对于重大、复杂案件,提前介入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并不是代替公安机关进行侦查,而是为了帮助公安更好的行使侦查权。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后,公安和检察院仍是各司其职,检察院对于证据收集和适用法律提供更为专业的意见属于相互配合,同时纠正公安的违法行为属于相互制约。简言之,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活动,不仅不会违反上述原则,侵犯公安的侦查权,反而体现了上述原则。②“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也是刑诉基本原则。检察院有权对公安的立案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及时纠正,公安也应将纠正情况通知检察院。③根据前述可知,检察院的提前介入有助于公安的侦查工作更加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故检察院的提前介入有助于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的实现。
背诵考点(20170265)![]()
①我国上下级检察院之间是领导关系,这种领导关系允许上级直接参与指挥下级的具体办案活动,所以最高检听取省检汇报,并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审查,以及决定检察机关在二审程序中如何发表意见,这些说法都对。②我国上下级法院之间是监督指导关系,但这种监督不是通过对具体案件如何审理的指导实现的,而是通过诸如召开审判业务会对审判业务进行指导来实现的。③如前所述,上级法院不能干扰下级法院独立办案,上级法院不能对下级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作出决定,指令下级法院执行。下级法院也不能在案件判决之前,报送上级法院,请求审查批示。所以,最高院听取高院的回报并就如何审理提出意见,违反了“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
第三章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考点】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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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作为当事人之一的被害人,仅仅是指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而不包括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虽然后者属于广义上的被害人,但如果题目问“刑诉当事人中的被害人”,应该把范围锁定在“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这样一个范围内来考虑。②作为当事人的被害人,其诉讼权利包括:(1)申请复议权,比如对公安不立案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该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2)申诉权,比如对公安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权向检察院提出申诉,申请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又比如对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不服,有权向上一级检察院提出申诉;再比如对各级法院生效裁判不服的,被害人也有权提出申诉,申请再审。(3)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自刑事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4)自诉权。如有证据证明公安、检察院对于侵犯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不予追究(也即公安不立案、检察院不起诉,不管自己),那么被害人有权直接向法院起诉。(5)申请抗诉权。不服地方各级法院第一审判决的,被害人有权请求检察院抗诉。
背诵考点(20170266)![]()
①诉讼参与人分为两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一定注意,诉讼参与人是除了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即,公、检、法的人不是诉讼参与人。②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侦查机关可以设立鉴定机构(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禁止设立鉴定机构),但侦查机关中的鉴定人员(比如法医)的主要任务是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其基于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工作,不涉及对案件情况作出判断和推测,因而属于其他诉讼参与人。而检察机关或者审判机关的书记员则不同,他们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权力根基是司法权,一般书记员都跟随办案,因此书记员不是诉讼参与人。③证人优先原则。即一个人同时身具证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或国家机关人员身份时,应当首先充当证人。例如,法官张某目睹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张法官就是证人了,因此,张法官不能再参加这起交通肇事罪的审判。④有一些人,虽然或直接或间接地参加了诉讼活动,但立法中没有确认其诉讼参与人地位,譬如:见证人、近亲属、有专门知识的人、旁听人员等。上述人等,不属于法定的诉讼参与人。
背诵考点(20170267)![]()
①区分防御性权利与救济性权利的关键之一在于是否已经存在一个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利的决定而寻求其他主体的救济。这里的“决定”泛指国家专门机关所做的对其不利的“行为、决定、或裁判”。②防御性权利不用记,只需要记四种救济性权利(即“复议、申诉、控告、上诉”),剩下的就是防御性权利。
第四章 管辖
【考点 1】审判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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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死缓两年考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的,那么是不会被执行死刑的,期满之后是减为无期或者有期。②如果是故意犯罪,那么需要情节恶劣,才会被执行死刑。③如果故意犯罪,但情节不恶劣,那么死缓考验期重新计算。④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背诵考点(20160292)![]()
①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②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③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或者被告人登陆地、入境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注意,被告住所地法院在此类案件中没有管辖权。
背诵考点(20170234)![]()
①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二)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三)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五)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六)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七)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他情形。概言之,“有缺陷、有影响、不认罪”不适用简易程序。③基层法院之所以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一审刑事案件,原因在于有些案子案情简单,易于审理。所以从提高诉讼效率的角度考虑,设置了简易程序这项制度。而中院负责审理的一审刑事案件,都不简单(口诀“被国安盯上了,真恐怖,死无葬身之地啊”),所以中院负责一审的刑事案件是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简化审理程序的。必须老老实实按部就班的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④以后别一看到“可能被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就觉得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其实被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是有可能被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而一旦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就意味着“该案并不存在重大影响”,进而推导出“无需考虑7人庭”这样一个结论!因为7人庭只适用于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考点 2】移送管辖
背诵考点(20140266)![]()
①移送管辖的问题。首先明确一点,基层法院发现自己手里的案子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时候,那么是应当移送给中院来进行审理的。因为我们前面讲过中院审理的案件主要有四类,分别是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恐怖活动的案件、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其次,就共同犯罪案件来讲,或者一人犯数罪的案件来讲,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案属于中院管辖,那么全案都应当移送至中院。最后,移送给中院之后,中院既可以做出同意移送的决定书,也可以做出不同意移送的决定书。毕竟先前的判断是基层法院自己做出的,而中院接到移送后还会自己做一下判断。②分案处理的问题。分案处理原则是针对未成年人案件设置的特殊保护制度。它要求,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如果既有成年被告人,也有未成年被告人,那么一般应当将成年被告人和未成年被告人分开起诉和分开审理。之所以说一般情况下应当如此,原因在于相关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系主犯的时候,以及其他不宜分案起诉或审理的时候,也可以不分案处理。附:分案处理的原因——未成年人的心智成熟程度不如成年人,有时候成年人的一个眼神就可以逼迫他就范,所以为了避免审理时共同犯罪的成年人给未成年人造成压力,比如因为害怕而说一些违心的话,因此就有了分案处理的制度性规定。③一旦发生管辖权改变,法院之间不能直接移送案卷材料,需要以检察院作为媒介。比如,中级法院同意审理基层法院案件,基层法院应当将案卷退回提起公诉的基层检察院,由基层检察院将案卷移送上一级市检察院,再由市检察院向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第五章 回避
背诵考点(20140267)![]()
①涉及身份不当需要回避时,近亲属关系需要作广义理解,也即只要沾亲带故,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就应当回避。但读者、粉丝、爱好者、影迷不属于法定的利害关系,也即不属于沾亲带故,不是回避的理由。②回避对象中的“审判人员”包括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③能够申请回避的主体包括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注意,当事人的近亲属无权申请回避!④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都适用回避制度。其中,书记员不是诉讼参与人,他跟审判员、陪审员这些人一样,都是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由于可能会影响到公正审理,所以适用回避制度。同理,翻译人员和鉴定人虽然是临时聘请的(其他诉讼参与人),不是法院系统的,鉴定人也不是,但由于这两类人员会影响到案子的公正审理(比如故意翻译错,影响当事人的理解和判断;或者故意鉴定错,从而影响案子的审理结果),所以对他们也适用回避。⑤参与过本案调查、侦查、审查起诉工作的监察、侦查、检察人员,调至人民法院工作的,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⑥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审判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但是,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在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复核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复核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本款规定的限制。附:之所以有这样的“但书规定”,原因在于——当初二审法院审都没有审,只是按程序就给发回了。那在这种情况下,发回重审后继续提起上诉,案子又来到了二审法院,原来二审合议庭成员实在是没必要回避。也即,只有参与了本案实质审理的,才需要回避。
背诵考点(20150268)![]()
能够申请回避的主体包括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注意,当事人的近亲属无权申请回避!
背诵考点(20170224)![]()
①对于被害人提起的自诉,法院经审理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除非该案件不属于3类自诉案件范围,或者缺乏罪证,或者超过追诉时效,或者被告人死亡、下落不明,或者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或者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并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情形,法院才会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不予受理。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也即,只要案件涉及上级法院的领导,下级法院即不宜管辖,此时应当将案件层报上级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由其指定管辖。③我国没有整体回避的规定,所以前述指定管辖时,上级法院仍然可以将案件交由合适的某个下级法院来进行审理。
第六章 辩护与代理
【考点 1】有效辩护原则
背诵考点(20150269)![]()
①有效辩护原则的确立,有助于强化辩方力量,有助于实现控辩平等对抗。②有效辩护原则是一项主要适用于审判阶段的原则,说法错误!因为有效辩护原则是覆盖从侦查到审查起诉再到审判阶段整个刑事诉讼过程的。③根据有效辩护原则的要求,法庭审理过程中一般不应限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发言的时间,以便让其享有充分的辩护权。④如果指派没有刑事辩护经验的律师为可能判处无期、死刑的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将无法保障被告人获得实质意义的律师帮助,有违有效辩护原则。
【考点 2】辩护人的资格和范围
背诵考点(20160225)![]()
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②在共同犯罪案件中,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所以,1名辩护人不得同时接受2名以上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委托,作为他们的共同辩护人。同理,1名辩护人也不得为2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辩护。③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系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不得担任其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系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④法律和司法解释并不禁止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担任同案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也不禁止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担任同一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相反在一些案件中由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担任辩护人更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
背诵考点(20130229)![]()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所以,1名辩护人不得同时接受2名以上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委托,作为他们的共同辩护人。同理,1名辩护人也不得为2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辩护。
【考点 3】辩护律师的权利
背诵考点(20160226)![]()
①一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最多委托两名辩护律师,但一名辩护律师在会见、阅卷时,最多只可以带一名助理。②看守所应当及时传递辩护律师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往来信件。看守所可以对信件进行必要的检查,但不得截留、复制、删改信件,不得向办案机关提供信件内容,但信件内容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以及涉嫌串供、毁灭证据等情形的除外。③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通知辩护律师。辩护律师书面提出有关申请时,办案机关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辩护律师口头提出申请的,办案机关可以口头答复。④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的,可以当庭就量刑问题发表辩护意见,也可以庭后提交量刑辩护意见。附:该规定是从更好地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的角度做出的规定。也即,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告人的权益与辩护人的辩护权,允许无罪辩护与有罪辩护同时存在——允许辩护律师在作无罪辩护的同时,也发表量刑意见,以便在法院不能判被告人无罪的情况下,请求法院继续考虑被告人是否有从轻处罚的可能性。量刑意见,既可以当庭就量刑问题发表辩护意见,也可以庭后提交量刑辩护意见。
【考点 4】法律援助
背诵考点(20160228)![]()
①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③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经传唤或者通知未到庭,不影响开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理。辩护人经通知未到庭,被告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理,但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除外。注意,被告人如果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比如聋哑人),那么辩护人必须到庭,法院才可以开庭审理。④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间歇性精神病人的,那么不得适用简易程序。⑤只有简易程序可以适用独任制,独任制只可能出现在简易程序中。
背诵考点(20170225)![]()
①公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在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委托辩护人;而被害人这面,只能在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才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②在侦查阶段,被告人能够委托的辩护人只能是律师身份。③被告人的近亲属,可以做被告人的辩护人,即便其为公检法、监察机关、监狱、国安的现职人员,也是允许的(这是出于家庭伦理的考虑)。④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场的不包括辩护律师。⑤分案处理原则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应当对未成年人案件与成年人案件实行诉讼程序分离、分案处理,对犯罪的未成年人与犯罪的成年人分别关押、分别执行。其中一个方面就是在处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或者有牵连的案件时,尽量适用不同的诉讼程序,在不妨碍审理的前提下,坚持分案处理,包括分案侦查、分案起诉和分案审理。同时,《刑诉解释》第551条第1款规定,对分案起诉至同一人民法院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可以由同一个审判组织审理;不宜由同一个审判组织审理的,可以分别由少年法庭、刑事审判庭审理。
第七章 刑事证据
【考点 1】刑事证据的基本属性
背诵考点(20140227)![]() ①关联性指的是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客观联系,但这种客观联系不一定就是因果关系。有些证据,比如嫌疑人的身高体貌特征,虽然与锁定嫌疑人身份有关联性,但不能说嫌疑人具备外型特征,所以其实施了犯罪行为,对吧。。换言之,有些证据体现出的是因果关系,而有些证据并不一定体现为因果关系。客观联系的范畴要大于因果关系的范畴。②证据的可采性也被称为证据资格、证据能力,是指在诉讼中有关人员所提出的证据材料能否被采用作为定案根据的标准,是某一种材料能够用于严格证明的能力或者资格。证据材料必须同时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才具有“可采性”,仅仅与案件事实具有相关性不一定意味着证据具有可采性。比如,通过刑讯逼供方式获取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即使与案件事实有关,但该供述也会被依法排除而不具备可采性。③在证据规则理论体系中,关联性规则与证据能力和证明力都有关。有关联性,才能有证据能力;而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度越大,证据的证明力才越大。反之,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度越小,证据的证明力就越小。④下列几种证据不具关联性,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1)品格证据。一般规则是,一个人的品格或者品格特征的证据,在证明这个人于特定环境下实施了与此品格相一致的行为问题上不具有关联性。(2)类似行为。一般规则是,被告人在其他场合的某一行为与他在当前场合的类似行为通常没有关联性。(3)特定的诉讼行为。例如曾作有罪答辩后来又撤回等,不得作为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采纳。(4)特定的事实行为。例如关于事件发生后某人实施补救措施的事实等,一般情况下不得作为行为人对该事实负有责任的证据加以采用。(5)被害人过去的行为。例如在性犯罪案件中,有关受害人过去性行为方面的名声或评价的证据,一律不予采纳。但是,上述证据不具关联性也并非绝对,而是存在一些例外的情况。
【考点 2】刑事证据的法定种类
背诵考点(20160295)![]() ①一般认为,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1)网页、博客、微博、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2)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3)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4)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②网络聊天记录并非必须随原始的聊天时使用的手机移送,遵循一定程序的提取、复制的原始介质中的电子数据也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③对证据的审查应当从证据本身出发,被害人是否核实并不必然影响证据作为定案依据的资格。④关联性规则,是指只有与案件事实有关的材料,才能作为证据使用。关联性是证据被采纳的首要条件,没有关联性的证据不具有可采性。按照关联性规则,侦控、审判人员在调查收集证据时,应当限于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在审查判断证据时,应当注意排除与本案无关的证据材料。(附:法定的八种证据种类——①物证;②书证;③证人证人;④被害人陈述;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⑥鉴定意见;⑦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⑧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背诵考点(20170292)![]() ①书证一般形成于案发过程中,有时也会形成于案发前后,但一般不会形成于诉讼过程中。而失窃物品的清单,是立案以后制作的,是对失窃情况的一种整理,不是在案件过程中产生的,所以清单不属于书证,而属于勘查笔录。②对某些难以移动或易于消失的物品、痕迹复制的模型或拍摄的照片,是对物证的固定和保全。法官在认定时,作为物证发挥作用的,不是这些照片和模型本身,而是被拍摄的照片、复制的模型所反映的原物和痕迹。因此,因部分失窃药材不宜保存而在法庭上出示的药材照片应当属于物证。③此外需要注意,侦查机关在勘查现场时所制作的图表,拍摄的照片属于勘验、检查笔录。本案中,侦查机关若是在侦查过程中提取到失窃药材,当场拍照并注明种类、尺寸、重量等信息,附于案卷中,可以属于勘验笔录。但公诉人向法庭举证时,为了证明盗窃的药材而专门出示的药材照片,属于物证。因此,该药材的照片既可以是勘验笔录,也可以是物证。④最后还请注意,假设该药材照片是被害人提供,该照片是什么?它只能是物证,而不能是勘验笔录了,因为只有公安司法机关才有权力进行勘验、检查并制作相关笔录。
【考点 3】刑事证据的理论分类
背诵考点(20150225)![]() ①原始证据是指,来自原始出处,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即第一手材料。 比如,证人根据亲自看到、听到的事实所提供的证言,被害人对自己受害经过的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自己罪行的供认,文件的原本、物证的原件等均属于原始证据。②反之,凡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从间接的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称为传来证据。比如,证人没有亲自看到案件的真实情况,而是转述从别人那里听到的情况;物证的复制品、照片;书证的抄件、复印件等均属于传来证据。③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直接证据可以分为肯定性直接证据和否定性直接证据。前者必须能够同时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事)和谁是犯罪人(人)两个要素。换言之,能够同时证明“谁干了某件坏事儿”,就属于肯定性直接证据。而否定性直接证据,只需要否定上述要素中的一个即可成立。要么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不存在,或者这事儿不是刑事案件的范畴;要么直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实施过犯罪行为。④需要特别注意,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区分是重点。直接证据必须能够记录或说明案件事实发生的全过程,一个证据就能够体现案件全貌,真假在所不论。比如,证人甲说:“我看见张三用刀捅了李四,李四就倒下了”。这就是直接证据;而如果证人甲说:“我看见张三拿着刀,全身是血,神色慌张地从李四家跑出来”。这就是间接证据。因为即便张三全身是血,神色慌张,也不能证明张三杀了李四。此外请注意,证人甲所做的证言是否属实,虽然有待于法庭调查阶段的相互质证,但不论真假都不影响我们对于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判断。判断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与证据的真实性无关,只看证据是否体现了案件全貌。
背诵考点(20110225)![]() ①在法律规定的几种证据中,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侦查实验笔录属于言词证据。物证、书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属于实物证据。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一般属于实物证据,但也可能属于言词证据。②用于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设备、工具属于物证,属于实物证据,同时这些证据还不能说明是谁实施,只能证明案发的片段,不能证明主要案发过程,属于间接证据。③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属于物证,属于实物证据。同理,这些公文、证件、印章还不能证明是谁伪造、变造,因而属于间接证据。④关于实施伪造、变造行为的供述属于犯罪嫌疑人供述,属于言词证据。同时,可以反映主要案发过程,因此属于直接证据。⑤鉴定意见属于言词证据,但鉴定意见本身不能证明案件的主要发生过程,因此属于间接证据。
背诵考点(20160267)![]() ①垫付医疗费与是否交通肇事没有任何联系,不具有关联性。②被害人只说自己被车撞了,没有交代谁撞的,也没交代是什么车,也不知道是交通肇事还是故意杀人,所以属于间接证据。③医生并非直接目击肇事现场,医生的陈述只是对被害人陈述的转述,因而属于传来证据。④证人应当客观陈述了解的案件事实,对于证人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是,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考点 4】证据规则
背诵考点(20130268)![]()
①采用刑讯逼供等(包括变相肉刑)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②目前刑事诉讼法及刑诉解释还未明确规定引诱获得的供述是否需要排除,原因就在于一线侦查人员需要与犯罪分子斗智斗勇。③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比如再不交代,就把你老婆抓进来),只有达到“能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从而违背意愿作出供述”的程度,才应当予以排除。④证人和被害人不能遭受任何一点暴力、威胁、引诱还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一旦遭受了,则其证言或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考点 4-2】补强证据规则
背诵考点(20140228)![]()
①所谓“补强证据”,是指用以增强另一证据证明力的证据。一开始收集到的对证实案情有重要意义的证据,称为“主证据”,而用以印证该证据真实性的其他证据,就称为“补强证据”。②补强证据规则,是指为了防止误认事实或发生其他危险性,而在运用某些证明力显然薄弱的证据认定案情时,必须有其他证据补强其证明力,才能被法庭采信为定案根据。补强证据是用于补强主证据的证明力的,而不是补强主证据的证据能力的。③补强证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补强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能力。(2)补强证据本身必须具有担保补强对象真实的能力。设立补强证据的重要目的就在于确保特定证据的真实性,从而降低误认风险,如果补强证据没有证明价值,就不可能支持特定证据的证明力。当然,补强证据的作用仅仅在于担保特定补强对象的真实性,而非对整个待证事实或案件事实具有补强作用。(3)补强证据必须具有独立的来源。补强证据与补强对象之间不能重叠,而必须独立于补强对象具有独立的来源,否则就无法担保补强对象的真实性。例如,被告人在审前程序中所作的供述就不能作为其当庭供述的补强证据。④根据被告人供述提取到的隐蔽性极强、并能与被告人供述和其他证据相印证的物证,由于并不能专门用于证明被告人供述的真实性,所以并不是补强证据。
背诵考点(20170296)![]() ①补强证据需要具备的条件:(1)需有A和B两个证据;(2)由A补强B;(3)A和B不能是同一来源或者派生关系。②传闻证据仅仅针对证人证言,传闻证据不是必须排除的。③言词证据需要补强的原因是可变性、虚假性高,而非因为年幼、精神问题或者处于麻醉、醉酒或者中毒状态。
背诵考点(20150224)![]() ①询问异地证人、被害人的,办案机关可以(非必须)采用远程网络视频的方式进行询问。比如很多网络诈骗案件,被害人或者证人分散全国各地,那么公安机关可以采用这一方式进行询问,节省时间和经费。②收集、提取电子数据有条件的,才应当进行录像,并非没有条件的也硬性要求一律录像。③远程提取电子数据的,同样是有条件的才应当进行录像,并非没有条件的也必须进行录像。④对电子数据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公安部指定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
背诵考点(20160229)![]()
①一般情况下,勘验、检查笔录应当有在场的见证人签名,如果没有见证人签名,则需要对没有见证人签名的原因作出合理解释或说明,否则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②在司法实践中,案发地可能存在过于偏僻而无法找到合适见证人的情况,因此,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笔录材料中注明情况,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背诵考点(20160269)![]()
①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又称证明客体、待证事实。②证明对象在诉讼证明活动中居于极为重要的地位,它是诉讼证明活动的起点和归宿,整个诉讼证明活动都是围绕证明对象在进行,而证明过程的完成则有赖于证明对象得到法律所认可的证明。正是因为在观念上首先设定了证明对象,才进而产生了证明主体、证明责任等概念。③案件事实是证明对象,而证据事实不是证明对象。④案件事实包括实体法事实和程序法事实。其中,案件事实包括影响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犯罪应当如何定罪量刑的各种事实。比如,在行贿罪中,要求行为人明知其谋取的系不正当利益,这是构成犯罪的关键因素,属于关涉定罪事实的证明对象。又比如,在刑诉活动中,被告人一般出于被羁押的状态,没有人身自由,其亲友若能代为退赃,可以认定为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而酌情从轻处罚,属于关涉量刑事实的证明对象。⑤程序法事实包括,比如是否应当回避的事实,是否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事实,是否有管辖权争议的事实等等。这些都需要证明,才能顺利推动诉讼进行。⑥证据事实不是案件事实,不是证明对象。证据事实是对证据本身的来源和构成进行审查后得出的判断结果。比如,在强奸案中,用于鉴定的体液检材是否被污染的事实,这个属于证据事实,而不是证明对象。⑦刑诉中的事实,还可以分为待证事实和免证事实两大类。其中,待证事实是作为证明对象的事实,而免证事实,由于免除了控辩双方举证,因此是法院直接确认的事实,无需证明,也就无所谓证明对象的问题。比如,“期间的恢复”虽然属于程序法事实,但自诉人申请期间恢复而被告人和法官均无异议的话,则该程序法事实由此成为免证事实,进而不属于证明对象。
背诵考点(20170270)![]()
①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公诉机关和自诉人实际上处于原告一方,负有向法庭提出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被告人原则上不负证明责任,仅在前述特定情况下(比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和非法持有枪支案等非法持有型案件中)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②附带民事原告人要承担民事部分的证明责任,是证明主体。③被告人提起反诉,实际上成为自诉人,需要承担证明责任,是证明主体。④就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出庭作证的警察是证人,不承担证明责任,不是证明主体。附:刑事证明主体应当具有诉讼请求。故,没有诉讼请求的刑事诉讼主体,比如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都不是证明主体。⑤刑事诉讼主体是所有参与刑事诉讼活动,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因此刑事诉讼主体的范围大于证明主体的范围。换言之,刑事证明主体属于刑事诉讼主体,但不能说刑事诉讼主体都是刑事证明主体。
背诵考点(20160230)![]()
①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是一个专属于控方的责任,而辩方,也即被告人,他是不承担证明责任的。②证明责任是“提供证据责任”与“说服责任”的统一。其中,提出证据的责任,控辩双方都可能承担;但对于说服责任来讲,只有“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才承担。因为,只有“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才会承担“说服不了法官时的不利后果”。也即,“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不仅要提出证据,更要用证据去说服法官(使其确信案件事实存在或者不存在),才能最终避免败诉的风险。而对于“不负证明责任的一方”来讲,由于本就不承担证明责任(说服不了法官,无所谓啦,反正说服不了,也不会就此败诉),所以对其没有“说服责任”的要求。③ 综合①和②,既然证明责任专属于控方,那么以后再看到“被告人”,也即辩方,只想到一句话——就是少数持有型的案件中,被告人会负有“提出证据的责任”,但不负有“说服责任”。因为后者始终归“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也即控方”专属。④小结1:正确结论——证明责任专属于控方,而辩方不承担证明责任,亦不承担其中的说服责任。辩方,只在少数持有型案件中,承担提出证据的责任。小结2:本题相关正确结论——(1)被告人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即使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行使辩护权,也并不意味着由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承担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责任。(2)自诉案件中,被告人同样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中,被告人只承担提出证据的责任,不承担说服责任。说服法官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的责任仍然由检察官承担。(4)非法持有枪支案中,被告人负有提出证据的责任。
第八章 强制措施
背诵考点(20170271)![]() ①变更性原则,顾名思义,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采取的强制措施允许变更或解除,属于强制措施的可变性特征。②该原则包含解除和变更两层含义。强制措施解除是指从强制措施状态解除为非强制措施状态。比如从拘留或者逮捕变更为释放。③强制措施变更是指从A强制措施变更为B强制措施。比如从取保候审变更为逮捕,从拘留变更为监视居住等。但是强制措施的变更不包含同一强制措施自身内部的变化,比如在取保候审中,从保证人保证调整为保证金保证;又比如在监视居住中,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调整为在家监视居住;再比如增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数额,增减监视居住的时间等等。④强制措施的特征中,可变性和比例性最容易考。可变性,如前所述,包含两种情况,(1)A措施变为B措施;(2)强制措施自身内部的变化不体现可变性。。比例性:指的是采取强制措施的轻重需要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成正比。考题的常用提问方式,“因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轻微或者严重”,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了...措施(取保、监视居住或者拘留、逮捕),是否体现了比例性?”从历年真题的答案来看,只要这么提问,一般都体现了比例性。
【考点 1】取保候审保证人保证
背诵考点(20140230)![]() ①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②关于保证人的人数,可以提供1-2名保证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而言,可以由其父母同时担任保证人。③保证人如果没有遵守保证义务,那么处罚方式有二,一是罚款,二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④大家不要混淆了“谁能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和“谁能决定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保证人进行罚款”。第一个问题,很简单,能做出取保候审决定机关有三个,公检法都可以单独决定取保候审。而执行机关只有一个,就是公安。第二个问题,也很简单,既然公安机关作为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那么肯定只有它才知道“保证人有无履行保证义务”,所以,对取保候审保证人是否履行了保证义务,由公安机关单独认定;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也由公安机关单独作出。
【考点 2】拘留
背诵考点(20150228)![]() ①在一些紧急情况下可以先实施拘留再行办理相关手续。②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③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但在送交看守所羁押之前,可以在看守所之外进行讯问。④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背诵考点(20120229)![]() ①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课件,只要拘留后即可讯问,不一定必须再送看守所羁押后才能讯问。③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背诵考点(20160293)![]() ①拘留后24小时以内,应当“送看、讯问、通知家属”。这3种行为应当同步进行,不可以先送看羁押,再讯问或者通知家属。②公安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③若侦查机关认为被拘留的人生活无法自理,没有社会危险性的,可以解除拘留措施,变更为监视居住措施,这体现了强制措施的可变性特征,或者说变更性原则。
背诵考点(20160270)![]() ①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②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释放;必要时,可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二)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三)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四)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第九章 附带民事诉讼
背诵考点(20170228)![]() 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②前述滥用职权犯罪属于渎职犯罪,不适用刑事和解。③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背诵考点(20140232)![]() ①对物质损失如何理解?必须是犯罪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注意:(1)物质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害,不论是在附带民事诉讼中,还是另行提起单独的民事诉讼,精神损害一律不予支持。(2)物质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或者可期待的不确定损失。譬如,甲故意伤害乙,乙因伤害而产生的医药费属于直接物质损失。但如果是由于受到伤害,乙不能履行之前与丙签订的合同导致违约,丙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乙因此而卷入民事诉讼并承担赔偿责任,乙的这个损失不属于甲故意伤害行为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②因财物损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财物必须“损坏”,如果只是被非法占有和处置的状态,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只能通过“追缴”或者“退赔”的方式得到弥补。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涉嫌职务犯罪造成的物质损失,如前所述,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只能申请国家赔偿。
第十章 期间、送达
背诵考点(20170229)![]() ①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故,解题关键在于邮寄上诉书的时间,是否在上诉期满前。②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因此,上诉期的起算时间应该是判决书送达之日的次日起算。③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比如,上诉期间的最后一天是10月1日,依法应当顺延到十一假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即10月8日。如果在10月8日当天才寄出上诉书,仍然处于有效的上诉期内,一审判决会因上诉期内的上诉而不生效。
背诵考点(20130270)![]() 直接送达时,若受送达人拒收,可以留置送达,留置送达可以采取两种方式:(1)邀请见证人: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签收的时候,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即认为已经送达。(2)拍照、录像: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签收的时候,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处,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背诵考点(20160272)![]() ①在立案之前对立案材料接受和审查过程中,只能用任意性措施(即不限制被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如勘验、检查、询问等),而不能用强制性措施(即限制被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如强制措施(包括先行拘留)、查封、扣押、冻结、技术侦查等)。②强制措施与强制性措施都是公安司法人员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经常使用的诉讼手段。强制措施仅有5种: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强制性措施则泛指带有强制性质的措施。它可以包含强制措施,即强制措施属于强制性措施。但强制性措施不仅是强制措施,它还可以是其他带有强制性的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技术侦查等。
背诵考点(20170230)![]() ①在我国,对于公诉案件,立案的条件需要包括:(1)有犯罪事实发生;(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3)属于自己管辖。比如,公安只要发现存在遗弃婴儿的事实,并认为该遗弃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就应当立案,而无须查明遗弃的原因后再立案。②控告人对公安不立案的决定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③在我国,任何人都可以报案,被害人之外的人可以举报,只有被害人可以控告。④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背诵考点(20160233)![]() ①公安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控告人可以向作出不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如果对复议决定不服,还可以继续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但请注意,控告人可以申请复议或复核的规定,针对的只是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情形,并非针对公安立案之后又撤销案件的情形。简言之,不可以用“不立案的救济方式”来救济“撤销案件”。②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受理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控告、申诉,应当根据事实、法律进行审查。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负责捕诉的部门办理;认为公安机关立案或者不立案决定正确的,应当制作相关法律文书,答复控告人、申诉人。③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十二章 侦查
背诵考点(20160294)![]() ①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②在本题中,乙既是故意杀人案的犯罪嫌疑人,也是非法拘禁案中的被害人,虽然因为两起案件互有牵连可能并案侦查,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和被害人陈述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两类证据,即使其来源于同一主题,也应当分别遵循法律规定的法定程序进行收集,并形成不同的笔录。因此,不能在讯问乙的过程中一并收集乙作为被害人的陈述。③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现场进行勘验、检查不得少于二人。勘验、检查现场时,应当邀请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见证人。④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但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背诵考点(20170273)![]() ①《刑诉法》和《公安部规定》都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但没有规定侦查人员可否替换。本题中,后续讯问的侦查人员与首次讯问的侦查人员完全不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②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③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如果未告知,即程序违法。④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背诵考点(20160234)![]() ①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对于公安机关侦查案件来说,具体数量要求是: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7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10人的照片;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5件。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②辨认时“未同步录音或录像”“没有见证人在场”,属于瑕疵证据,若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仍可作为定案根据。
背诵考点(20170295)![]() ①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证人所在单位、住处、证人提出的地点,以及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②合适成年人可以代行部分法定代理人的诉讼权利,但不能代行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③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侦查试验。④见证人有一个特点,就是不能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本题中,杨某表示他曾举报许某贪污,许某报案是对他的打击报复,这证明许某与杨某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因此许某不能担任见证人。
背诵考点(20160235)![]() ①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最长一个月。②审查起诉阶段发现的新的犯罪事实,检察院应当移送侦查机关进行侦查。③已经查清的犯罪事实,检察院直接起诉;没有查清的犯罪事实,移送侦查机关立案侦查。④关于“补充侦查”的三个要点:(1)三个阶段会出现补充侦查——审查批捕时,审查起诉时,审判时。(2)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的补侦以两次为限,每次最长一个月。(3)审查起诉阶段补侦的,检察院既可以退给公安补侦,也可以自行补侦。但是在审判阶段补充侦查的,检察院只能自行补侦,不能退给公安。
第十三章 起诉
背诵考点(20150233)![]() 传送门
背诵考点(20140235)![]() ①刑诉法并没有规定“检察院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前提”是“必须先退回补侦,然后才能作决定”。②检察院若遇证据不足(包括排除非法证据之后,剩余证据不足以支持起诉的情况),一般会退回侦查机关进行补充侦查,但是否一定退,这可不一定。也即,如果检察院认为退回没有必要,比如认为侦查机关根本就抓错人了,那么它完全可以直接做出不起诉决定,而不需要退回给谁补充侦查。③如果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有必要退回补侦,那么是退回1次还是退回2次,这个也不一定。也即,若退回补侦1次之后,检察院认为已无继续补侦的必要,那么它完全可以直接做出不起诉决定,而不再要求侦查机关进行第2次补侦。小结: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若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支持起诉,那么它既可以退回给侦查机关进行补侦,也可以径直做出不起诉决定。若退回补侦,则退回1次还是2次,由检察院根据案情判断。只退回1次就做出不起诉决定的情况,司法实践中也是有的。所以,牢记结论——“是否退,这可不一定;如果要退,是退1次还是2次,也不一定”。④“职务犯罪案件如果不打算起诉的话,一律应当报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后,方可作出决定”,毕竟这类案件与贪腐有关,为了防止司法腐败,得上报接受监督才行。反之,对于公安负责侦办的案件,也即普通的刑事案件,这个由同级检察院直接作出不起诉决定即可,无需上报批准。附:上一级检察院只是批准主体,并非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主体,所以即便案子依法需要报批,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依然是同级检察院,这点细节请注意。⑤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如遇法定不起诉的情形,看是谁移送过来的。若是外机关移送过来的,那么应当先作不起诉决定,然后再退回;若是本院侦查部门送过来的,那么是直接退回并建议撤销案件——如果遇到的是证据不足或者有酌定不诉的情形,那么检察院该怎么办就怎么办,该不起诉的就作不起诉决定。
背诵考点(20170239)![]() ①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押的,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检察院应当作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②注意,凡是说“释放”,必须“在押”。考题中经常出现说,由于判被告人无罪、由于判被告人缓刑、由于不起诉等,应当立即释放,然后让你判断对不对。一定要注意释放的前提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关押,也即处于被逮捕的在押状态。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是被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包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即没有处于在押或者羁押状态,自然谈不上释放。③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是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的,因此自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之日起,审查起诉期限中止计算,直到考验期限届满之日或者检察院作出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之日起再恢复计算。④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迁居的,仍然由迁出地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检察院)负责考察,迁出地检察院可以要求迁入地检察院协助考察。⑤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6个月以上1年以下,考验期可以在法定期限范围内适当缩短或者延长。这里的“法定期限范围内”是指,最短不能短于6个月,最长不能长于1年。
背诵考点(20150271)![]() 传送门
第十四章 刑事审判概述
背诵考点(20140236)![]() ①亲历性是刑事审判的重要特征之一,其核心含义在于法官能够直接接触当事人,直接审查证据,但不要求必须在法庭之上。②证人虽然不出庭作证,但通过网络远程作证,法官仍然可以询问证人,保障证人接受诉讼各方的询问,符合亲历性要求。③某合议庭成员因病无法参与审理,这属于不可避免的客观情况。但由另一人民陪审员担任合议庭成员来替补生病的合议庭成员,庭审需要重新开始才对。因为该陪审员是半路介入,对之前的审理不具有亲历性,违背了集中审理原则。④虽然法官是庭外调查,但却是在公诉人和辩护人共同参与下进行的,法官可以直接接触控辩双方,听取双方意见,符合亲历性要求。⑤虽然法官不开庭审理,但法官仍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符合亲历性的要求。
背诵考点(20130237)![]() ①职权主义审判模式,又称审问式审判模式,是指法官在审判程序中居于主导和控制地位,而限制控辩双方积极性的审判模式。②直接言词原则,是指法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当事人、证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口头陈述,案件事实和证据必须由控辩双方当庭口头提出并以口头辩论和质证的方式进行调查。③直接言词原则包括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两项原则,因二者均以有关诉讼主体出席法庭为先决条件,紧密联系,理论上合称为直接言词原则。④集中审理原则,又称不中断审理原则,是指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应在不更换审判人员的条件下连续进行,不得中断审理的诉讼原则。该原则要求法庭对每个刑事案件的审理,除了必要的休息时间外,原则上应当是不中断地连续进行而不能长时间中断。⑤证据裁判原则,又称证据裁判主义、证据为本原则,是指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充分,不能认定案件事实。⑥刑事证据规则,是指在刑事证据制度中,控辩双方收集和出示证据,法庭采纳和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必须遵循的重要准则。从内容上看,证据规则大体包括两类:一类是调整证据能力的规则,如传闻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意见证据规则、最佳证据规则等;另一类是调整证明力的规则,如关联性规则、补强证据规则等。
背诵考点(20170233)![]() ①《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至多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两审终审制的实质是允许一个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也最多只能经过两级法院审理的审级制度。但是,两审终审制并不要求一切案件必须经过两级法院审判,有些案件根本就不必经过两审。因此,两审终审制的例外实际上主要指的是“两审不终”的情况。所以,如果一个案子“一审即终”,一审后就宣告终结,就裁判生效了,那么它并不属于两审终审制的例外。②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予以提出并由人民法院对该案重新审理所应遵循的步骤和方式方法。审判监督程序并不是每个案件的必经程序,只有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才能适用,是一种特殊程序。通过再审程序改变生效裁判,并非两审终审的例外,因为两审终审指的是“经过两审即告终结,裁判即生效的意思”,而再审程序再怎么改,也是针对已生效裁判改,所以并没有打破这一原则。③地方各级法院根据《刑法》第63条第2款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必须经最高院的核准,其裁判结果才能生效并交付执行。因此,此类案件的二审裁判并不立即生效,而需要等待最高院的核准后才能生效,此属于“两审不终”的情形,是两审终审制的例外。
第十五章 第一审程序
背诵考点(20150237)![]() ①召开庭前会议应当通知公诉人、辩护人到场,但被告人不是必须到场。只有庭前会议准备就非法证据排除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或者准备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的意见的,才应当通知被告人到场。②对单位被告人可以拘传的前提是,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担任诉讼代表人,因此这些直接负责人对单位犯罪存在直接责任和明显过程,当然可以对其适用拘传。但若由单位其他员工担任诉讼代表人,这些对单位犯罪没有直接责任和明显过程,甚至毫不知情,因此不能对其适用拘传。
背诵考点(20160296)![]() ①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②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③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④在审判长主持下,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经审判长准许,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公诉人讯问的犯罪事实补充发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附带民事部分的事实向被告人发问;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控诉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就某一问题讯问、发问完毕后向被告人发问。根据案件情况,就证据问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在举证、质证环节进行。
背诵考点(20160273)![]() ①简易程序,追求的就是效率,所以不受普通程序的法律文书送达期限限制,是很正常的一件事情。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过程中,发现对被告人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转由合议庭审理。概言之,简易程序是否适用独任制,需要分情况判断。如果是可能被判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话,那么只能合议,而不能独任。③发问规则,在简易程序的情况下,是可以简化甚至省略的。因为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之一是“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那么这完全可能导致公诉人没啥可问的呗,所以允许发问环节简化或者省略。④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二)违反回避制度的;(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背诵考点(20140273)![]() 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②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征求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上述人员提出异议的,不适用简易程序。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二)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三)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五)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六)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七)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他情形。
背诵考点(20140272)![]() ①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因此,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只有在被害人死亡的情况下才能作为原告起诉,担心影响不好不能成为由近亲属代为起诉的理由。②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并告知其不参加诉讼的法律后果。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视为放弃告诉。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本解释限制。③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④自诉案件是否适用简易程序,需要考察该案件是否符合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自诉案件也可以适用普通程序。
第十六章 第二审程序
背诵考点(20160238)![]() ①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②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本意与核心在于不得因为上诉而给被告人带来不利而导致其不敢上诉,影响辩护权的行使。③单纯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对被告人的刑罚作出实质不利的改判,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一)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二)原判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或者对刑罚执行产生不利影响;(三)原判认定的罪数不当的,可以改变罪数,并调整刑罚,但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或者对刑罚执行产生不利影响;(四)原判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五)原判没有宣告职业禁止、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原判宣告职业禁止、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内容、延长期限;(六)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决定终身监禁的,不得限制减刑、决定终身监禁;(七)原判判处的刑罚不当、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原判判处的刑罚畸轻,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附,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上诉的案件,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④如上所述,可知“维持原判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变更罪名是正确的,不会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⑤二审法院不得曲线救国,通过发回重审,绕过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背诵考点(20150238)![]() ①刑诉中一审裁判的生效起算时间:收到裁判的第二天起算。②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时间是5天,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时间是10天。在这个期间内没有提或者提了又撤回的,上诉、抗诉期间届满,裁判就生效。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简言之,期间内提了又撤、没提的——期间届满生效;期满后要撤的——裁定送达之日起生效。
背诵考点(20140238)![]() ①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没有上诉,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②对同案审理案件中未上诉的被告人,未被申请出庭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没有必要到庭的,可以不再传唤到庭。③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其他同案被告人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④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第十七章 死刑复核程序
背诵考点(20140239)![]() 最高院核准死刑的复核程序,不承担查明事实的功能。如果发现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则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并全案发回重审,没有例外;但如果没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只发现量刑不当,存在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情况,则原则上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并全案发回重审;例外情况下,可以“部分改判,部分核准”。别忘了,“部分改判,部分核准”时,用的一律是判决。也即,说完整的话,应当是“部分改判,部分判决核准死刑”。
背诵考点(20130275)![]() ①首先牢记正确结论——最高院死刑复核程序不负责查明事实——所以,基于这个逻辑起点可知,不管是一人犯数罪的场合,还是共同犯罪的场合,只要遇到“事实不清”,就一律是裁定不予核准并将全案发回重审,没有例外哈。附:证据不足其实也是事实不清的一种表现,因为没办法证明某个案件事实,自然是事实不清。②其次再强调一次,如果事实清楚,只是量刑不当,依法不应当判死,那么原则上是全案发回,例外情况下才是改判。。至于说为什么原则上仍然是全案发回,原因一句话概括,最高院不方便改判,需要把压力抛给下级法院。
背诵考点(20150296)![]() ①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第一审案件,只有被告人未上诉和检察院未抗诉的,才专门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对死缓判决进行复核。对于已经由于上诉或抗诉由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不再另行组织专门的复核程序。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③只有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合议庭才应该在办公场所当面听取律师意见。辩护律师还可以采用书面的方式提交辩护意见。④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背诵考点(20170236)![]() ①一般情况下,最高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但有两个例外:一是最高院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而发回的;二是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而发回的。比如,最高院复核后发回省高院重审,省高院原则上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但最高院发回的理由如果是“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量刑过重,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那么高院重审时不需要另行组成合议庭。②《刑诉法》第183条第4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3人或者5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故,发回二审法院重审的按照二审程序重新审理时,合议庭应由3个或者5个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而不是必须5人。③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应当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可以直接改判;必须通过开庭查清事实、核实证据或者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应当开庭审理。
第十八章 审判监督程序
考点1:“申诉与上诉”“二审抗诉与再审抗诉”等基础内容
背诵考点(20150239)![]()
①首先,为了落实司法责任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谁最终审结的,原则上就该由谁来负责处理相关申诉”。换句话说,申诉的对象应该是找终审法院。根据刑诉法的相关知识,一审之后如果不上诉,那么一审法院即为终审法院;如果上诉至二审法院,则根据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制度,二审法院即为终审法院。 ②其次,申诉人有可能不懂法,不知道应该去终审法院申诉,跑错了衙门。比如一审之后没有上诉,但事后发现了新证据,出于对一审法院的不信任,而选择了向其上一级法院进行申诉。那么对于这种情况,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上一级法院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法院提出申诉”,即给出正确路径的指引;或者,收了申诉材料之后,出于便民的考虑,直接代为转交给终审法院。当然,如遇案件疑难重大复杂,觉得发给终审法院不可靠,那么上一级法院也可以自己直接审查处理。 ③最后,“对未经终审法院及其上一级法院审查处理,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告知申诉人向下级人民法院提出。”这个指的是“申诉人直接找爷爷辈的法院提出申诉,以为这样做会更管用”。但结果却是“儿子和爸爸级别的法院只要没管过,那么爷爷辈的法院就根本不可能管”,只会告知其正确的申诉对象是谁。
背诵考点(20100238)![]()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也被称为启动再审的主体,在我国只有两家:法院或者检察院。
①能启动再审的最低级别的法院是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生效裁判的法院的下级法院没有启动再审的权利。
②能启动再审的最低级别的检察院为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的上一级检察院,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同级别的检察院没有再审抗诉权。(注:最高检除外,最高检可以对最高法作出的生效裁判提起再审抗诉)
③再审抗诉是向同级法院提。比如,成都市金牛区法院的生效裁判确有错误,有权对该生效裁判提起抗诉要求再审的检察院,根据上述②的结论,应当是成都市检察院。成都市检察院怎么提再审抗诉呢?它应当向成都市中院提起抗诉要求重新审判该案。
二审抗诉的情况有所不同。二审抗诉,即对未生效的裁判提出抗诉。谁提的?很显然,是与一审法院同级的检察院提的。只要一审判决宣告之后,抗诉期没有过,那么与一审法院同级的检察院就有权提抗诉。那么提抗诉的路径是怎样的呢?举例:成都市金牛区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成都市金牛区检察院对判决结果不服。金牛区检察院写好抗诉书递交给金牛区法院,金牛区法院将此抗诉书移送给二审法院,即成都市法院。由此引发二审程序的启动。因为抗诉必然引起二审,这个跟当事人申请再审未必引起二审程序的启动有所不同。接下来,成都市金牛区检察院在递交了抗诉书之后,还应该抄送一份给自己的妈妈,也就是告知成都市检察院“作为儿子的他,已经提起了抗诉”。这样,成都市检察院,也就是妈妈知道此事以后,才好在二审开庭后出庭,否则会被突如其来的二审开庭通知,搞的莫名其妙。最后,由于上下级检察院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所以成都市检察院如果认为成都市金牛区法院抗诉不对,那么他可以向同级法院,也就是成都市中院(即二审法院)撤回抗诉。反之,她认为抗诉是对的,她就会按时派员出庭参加二审,支持儿子的抗诉。(《高检规则》第589条第2款——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的,应当听取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听取意见后,仍然认为抗诉不当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小结:能够提再审抗诉的检察院只能是做出生效裁判的法院的上级检察院(最高院除外,参见前面②的注意事项),而能够提二审抗诉的检察院是做出一审裁判结果(尚未生效)的法院的同级检察院。(注意一个细节:根据检察院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上级检察院发现下级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而没有提出抗诉时,应当指令下级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
考点2:再审的审理级别、审理原则、审理方式、审理后的处理
背诵考点(20170275)![]()
①就法院这面而言,能够启动再审的法院,最低一级是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然后往上数,其上级法院都有权根据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而启动再审。 ②就检察院这面来说,能够启动再审的检察院,最低一级是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的上一级检察院。 ③最后,有个细节需要强调,就是本题中的死缓判决,在没有上诉和抗诉的情况下,是需要经过高 院核准才能生效的。所以,题干信息说“判决生效后…”,实则隐含了高院才是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这层意思。据此,对本案能够启动再审的主体包括:高院、最高院,还有最高检。
背诵考点(20160274)![]()
①上诉不加刑原则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在做出新的判决时,不得对被告人判处重于原判刑罚的原则。《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上诉不加刑原则旨在保护被告人的上诉权,防止因上诉而招致不利的后果。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含义本身就包含了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这一前提,因此《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2款规定的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不属于上诉不加刑原则的例外,而是包含在上诉不加刑原则之中。理论通说也认为,上诉不加刑原则是二审程序中保护被告人的最基本原则,不存在例外的情况。②审判监督程序或再审程序,适用于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可能确有错误的案件,纠正原审程序中的错误是审判监督程序的最重要功能之一。正是因为审判监督程序具有的纠错功能,决定了在极为例外的情况下需要纠错时,可以通过再审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
背诵考点(20140275)![]()
①除了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也可以申诉,接受委托的律师也可以代为申诉。②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③再审期间一般不停止原裁判的执行,但被告人可能经再审改判无罪的,可以决定中止原裁判的执行。④上级法院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一般应当指令原审法院以外的下级法院审理。不过,如果由原审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也可以指令原审法院负责审理。原审法院再审的,必须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十九章 执行
背诵考点(20130224)![]() 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背诵考点(20150241)![]() ①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②法院开庭审理减刑案件,应当通知检察院、执行机关以及被报请减刑的罪犯参加庭审。③法院审理减刑和假释案件是“既可以开庭审理,也可以书面审理的”。如果是开庭审理,则要通知检察院、执行机关和罪犯参加庭审。如果是书面审理,则不需要通知上述主体到庭。④注意,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的,减刑或假释均应当开庭审理,以防止包庇罪犯、司法腐败。⑤同理,重大立功的罪犯,由于刑法规定应当减刑,所以为了防止司法腐败,也是必须开庭审理的。⑥判决有罪且生效,则被告人的身份变成了罪犯,该犯在后续减刑、假释的庭审中无权委托辩护人,因为此时罪犯需要做的不是对抗国家追诉,只是服刑。换言之,减刑或假释案件的参与人,并不包括聘请律师到庭发表意见。
背诵考点(20140274)![]() ①缓刑,是有条件的不执行原判刑罚。所谓有条件,指的是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遵守相关规定,那么期满后将不再执行原判刑罚。②缓刑(和管制)是不收监执行的,都是放在社会上执行的,都是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考察。③缓刑的适用对象,根据刑法第72条,是“拘役和被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换言之,如果犯罪分子被判管制的话,那就不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也即,不存在“既被判管制,又适用缓刑的情况”。④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缓刑的执行,而法院主要负责三件事——(1)确定在哪儿进行社区矫正;(2)确定之后通知该地区的矫正机构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3)宣判时告知罪犯按时去社区矫正机构报到,以及不按期报到的后果”。换言之,法院并不负责其他事项,比如“向罪犯及原单位或居住地群众宣布其犯罪事实、缓刑期限以及应遵守的相关规定”,这些事项应由社区矫正机构来做。⑤罪犯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被发现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假释的,由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决、裁定宣告的缓刑、假释,并书面通知原审人民法院和执行机关。
背诵考点(20170237)![]() ①根据《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3条规定,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1)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2)退赔被害人的损失;(3)其他民事债务;(4)罚金;(5)没收财产。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1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②由上可知,无论如何“人身损害导致的医疗费都需要先赔”,毕竟被害人的人身损害相对于其他民事债务来讲,更应该优先得到救济。③罚金,是给国家的,“国不可与民争利”,所以罚金位列最后。反正不够缴纳罚金的时候,还可以分期履行嘛。
背诵考点(20170238)![]() ①谁决定监外,谁决定矫正,谁决定收监。那么,暂予监外执行谁说算?关键看罪犯是交付前被监外还是交付后被监外。交付执行前,由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交付执行后,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狱管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具体来说,若是监狱负责执行的刑罚,就报省级以上狱管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若是看守所负责执行的刑罚,就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②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第二十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背诵考点(20140294)![]() ①社会调查报告是“可以”制作,而非“应当”制作。因为有些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经历值得在办案和教育中予以考虑(比如年幼父母双亡无人引导),有些则不值得考虑(比如家庭溺爱目空一切),所以并非一律需要制作社会调查报告。②在我国刑事诉讼活动中,只要存在未成年人,不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是证人、被害人,在讯问、询问时均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以弥补未成年人在诉讼权利行使上的认知不足。③审查起诉时,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听取其辩护人的意见,显然是对的,这是有效辩护原则的体现。④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还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背诵考点(20140295)![]() ①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的,应当确定考验期。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②考验期不计入案件审查起诉期限。③考验期的长短应当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的轻重、主观恶性的大小和人身危险性的大小、一贯表现及帮教条件等相适应,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的表现,可以在法定期限范围内适当缩短或者延长。④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不同于审前羁押或者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并未限制人身自由,不能折抵刑期。
背诵考点(20140296)![]() ①在整个附条件不起诉过程中,检察机关需要作出两次不起诉决定:第一次是在考验期限开始前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第二次是考验期满后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作出的最终的不起诉决定。而最终的不起诉决定实质上是一种酌定不起诉。②是否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确实可以作为作出酌定不起诉或附条件不起诉的一个考量因素,但并不是必备条件,即前提。③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④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⑤对未成年犯罪嫌人作出不起诉决定之后,应当对相关记录予以封存。这里所提到的不起诉是指最终的不起诉决定,而不是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因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只是暂时不起诉,不代表考验期满后一定不起诉。换言之,在附条件不起诉期间,由于“还有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的可能性”,所以此时不会对相关记录予以封存。
第二十一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背诵考点(20150275)![]() ①侦查和起诉过程中若达成和解协议,其赔偿内容允许有条件的分期履行。但在审判阶段达成和解协议,由于已经到了“是否从宽判决”的最后时刻,所以和解协议中的赔偿内容不能再分期履行。 ②若审判阶段除了出现和解,还出现了附带民诉,那么看“被告人能否一次性履行完毕和解协议赔偿内容”——能,则让附带民诉原告人撤回附带民诉;不能,则由法院制作附带民诉调解书,确保分期履行得以实现。
背诵考点(20170240)![]() ①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需要注意,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检察院就是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②在和解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就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事项进行和解,也可以就被害人是否要求或者同意从宽处理进行协商,但不得对专属于公检法职权范围内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和定罪量刑等事宜进行协商。③既然案子已经被检察院提起公诉,换言之,案子已经进入到了审判阶段,则双方当事人若和解,只会产生一个法律后果——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也即,案子继续审下去就是了,无非是判轻一些。而对于检察院来讲,它是没必要搞什么“撤回起诉”这样的骚操作的。
第二十二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背诵考点(20160242)![]() ①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但是,被申请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请求不开庭审理,并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除外。②审理人民检察院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应当会见被申请人,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③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注:精神病强制医疗程序属于特别程序,加之精神病人无需承担刑事责任,因此,精神病人委托的不是辩护人,而是诉讼代理人。同理,这里的用词也换成了“法律帮助”,而不是关乎辩护的“法律援助”。④被申请人要求出庭,人民法院经审查其身体和精神状态,认为可以出庭的,应当准许。出庭的被申请人,在法庭调查、辩论阶段,可以发表意见。⑤(检察院申请强疗的,法院应如何处理)对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的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作出对被申请人强制医疗的决定;(二)被申请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作出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被申请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的,应当同时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三)被申请人具有完全或者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并退回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⑥(法院自己在审理中发现强疗的,应如何处理)第一审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对被告人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经鉴定,被告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应当适用强制医疗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开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案件,应当先由合议庭组成人员宣读对被告人的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说明被告人可能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后依次由公诉人和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发表意见。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和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进行辩论。
背诵考点(20170241)![]() ①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第二日起五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强制医疗的决定。②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五日以内,向公安机关送达强制医疗决定书和强制医疗执行通知书,由公安机关将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送交强制医疗。③在接受强疗以后,觉得自己好了,不需要再接受强疗了,那么第一次申请解除强疗,并无期限限制,随时可提。提的对象,是向作出强疗决定的那个法院提。如果该申请被驳回,那么再次申请解除强疗有期限限制,需6个月后才能再次申请。简言之,“初次申请无限制,再次申请隔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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