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抵押权顺位的变更 【解析】 ①确立抵押权顺位的依据。《物权法》第199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据此,甲、乙、丙的抵押权顺位是甲第一顺位;乙第二顺位;丙第三顺位。
②抵押权顺位的变更规则。《物权法》第194条第一款规定:“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本题中:甲和丙欲变更他们的抵押权顺位,变更只须两个要件:(a)甲、丙达成合意;(b)办理抵押权顺位的变更登记(因是不动产抵押权)。可见,甲、丙变更抵押权的顺位无须经过乙的同意。经过这一变更,抵押权顺位变成了丙第一顺位;乙第二顺位;甲第三顺位。
③顺位变更后,变更的效力如何呢?根据《物权法》第194条第一款:(a)如果变更经过了乙的书面同意,对乙产生的不利影响对乙产生效力。也就是房屋变卖所得的价款依序按照丙第一顺位、乙第二顺位、甲第三顺位分配。(b)如果变更没有经过乙的书面同意,因甲、丙顺位变更对乙产生的不利影响对乙不发生效力。
④本题中,甲、丙变更顺位对乙产生了不利影响。本来甲第一顺位,即使拍卖房屋仅得价款400万元,乙的300万元的债权均可实现优先受偿;现在将丙变更为第一顺位,虽然拍卖房屋所得价款为600万元,若丙作为第一顺位清偿500万元,则乙只能分得100万元。
⑤因甲、丙变更顺位未经乙的书面同意,故因变更产生的不利影响不能对乙发生效力。房屋拍卖所得的600万元应这样分配:丙作为第一顺位分配300万元(丙剩余的200万元债权成为无担保的普通债权);乙作为第二顺位分配300万元;甲作为第三顺位不能分得。故本题惟一正确答案为C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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