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助考网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甲将一辆汽车以15万元卖给乙,乙付清全款,双方约定七日后交付该车并办理过户手续。丙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1
461°C
2
  • 题库小编-铜锤
  • 雨鸿
过: 他们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注册

x
试卷: [查看]
甲将一辆汽车以15万元卖给乙,乙付清全款,双方约定七日后交付该车并办理过户手续。丙知道此交易后,向甲表示愿以18万元购买,甲当即答应并与丙办理了过户手续。乙起诉甲、丙,要求判令汽车归己所有,并赔偿因不能及时使用汽车而发生的损失。关于该汽车的归属,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归乙所有,甲、丙应赔偿乙的损失
B: 归乙所有,乙只能请求甲承担赔偿责任
C: 隐藏
D: 隐藏
付费试卷中的题目,无法查看完整选项和答案! 马上去购买...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转播转播 分享分享
律政助考网,更多牛人在此!www.360alaw.com
沙发
 楼主| 题库小编-铜锤 发表于 2013-12-5 11:31:12 | 只看该作者
【答案】无答案(公布的答案是A)
【考点】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
【解析】本题也是经典错题。本题的主要问题在于,答题标准与通说不符。

①我们首先看出题人的意思。一直以来,出题人认为,在物权变动中,登记的效力分为三种:(a)登记生效主义(《物权法》第9、139、187、226、227、228条);(b)登记处分主义(《物权法》第31条);(c)登记对抗主义(《物权法》第24、127、129、158、188、189条)。三种效力之间为并列关系,不属于交叉关系。不仅如此,还进一步认为,在机动车的买卖、赠与合同中,《物权法》第24条采用了意思主义(无须交付行为)并辅之以登记对抗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物权法》第24条构成《物权法》第23条的例外,并排除《物权法》第23条的适用(《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物权法》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按照出题人的这一思路,甲将汽车出卖给乙时,即使尚未完成汽车的交付,乙亦于买卖合同生效时取得汽车的所有权,但由于乙的汽车所有权没有登记,故其所有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此后,甲将汽车出卖给丙并办理过户登记,属于无权处分,由于丙为恶意,因此,丙不能善意取得汽车的所有权。而且,甲、丙的行为导致乙不能及时使用汽车,给汽车的所有权人乙造成了不能使用汽车的经济损失,该汽车不能使用的损失虽属纯粹经损失,但系因甲、丙的共同故意造成,可获得侵权法上的救济,甲、丙应依照《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的共同侵权规则承担连带损害赔偿责任。如此,则答案为A选项。


②我们再看通说观点。根据通说,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规则中,可以不适用《物权法》第23条的仅限于《物权法》第188、189、226、227、228条规定的情形。除此以外,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买卖、赠与、动产质押)均须无条件适用《物权法》第23条,没有完成动产交付的,物权变动不能发生。《物权法》第23条和《物权法》第24条是递进关系,而非排斥关系。换言之,在一个机动车买卖合同中,需要同时适用《物权法》第23条和第24条。因此,按照通说观点,在甲、乙的汽车买卖合同中,由于尚未完成汽车的交付(包括观念交付),乙尚未取得汽车的所有权,甲仍然是汽车的所有权人。甲再将汽车出卖给丙并交付,属于有权处分,丙即使是恶意,甲、丙的汽车买卖合同也是有效的。但必须完成交付(采用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中的任何一种均可),才能导致所有权的移转。根据题目交代,甲、丙并未完成汽车的交付,仅给丙办理了过户登记,那么丙是否已经取得了汽车的所有权呢?答案是,依照现行法的规定,难以给出明确答案。故本题并无正确答案。

题外话:即使在采用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的法国和日本,此题也没有正确答案。假设在日本,甲、乙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将汽车出卖给乙,但一直没有交付汽车。此后,甲又将该车出卖给知情的丙,并交付。按照日本的法律,甲、乙汽车买卖合同生效之时,乙就取得了汽车所有权,无须交付汽车。如此,甲又将汽车出卖给丙,就属于无权处分,但是丙是恶意的,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尽管如此,法律基于利益衡量,仍认定恶意的丙可以取得该汽车的所有权。

律政助考网,更多牛人在此!www.360alaw.com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板凳
雨鸿 发表于 2014-5-30 14:59:28 | 只看该作者
律政助考网,更多牛人在此!www.360alaw.com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