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 第二百一十八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第二百一十九条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用户 flyfish22 的提问】抗拆时限到底是五日(218条)还是十日(219条)啊
2016-03-08 11:43:58
微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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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218跟219的法条是有前后联系的。因为检察院直接抗的日期是10日,所以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检察院抗诉的日期加上检察院答复的日期就不能超过10日,所以是5+5小于10的关系。否则,就超出了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日期,可以这样理解吗?
第219条里面的抗诉,是“检察院直接抗”。检察院如果是直接抗,那么对判决来说是10天,对裁定来说是5天。 至于第218条,那儿说的是“申请检察院抗诉”的时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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