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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东、李南、张西约定共同开办一家餐馆,王东出资20万元并负责日常经营,李南出资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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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题库小编-铜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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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东、李南、张西约定共同开办一家餐馆,王东出资20万元并负责日常经营,李南出资10万元,张西提供家传菜肴配方,但李南和张西均只参与盈余分配而不参与经营劳动。开业两年后,餐馆亏损严重,李南撤回了出资,并要求王东和张西出具了“餐馆经营亏损与李南无关”的字据。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王东、李南为合伙人,张西不是合伙人
B: 王东、张西为合伙人,李南不是合伙人
C: 隐藏
D: 隐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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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题库小编-铜锤 发表于 2013-12-2 20:38:11 | 只看该作者
【考点】个人合伙

【解析】
①《合伙企业法》第16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家传菜肴配方属于商业秘密,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可以作为设立合伙的出资。同时,《民通意见》第46条规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李南与张西只参与盈余分配,不参与经营劳动,应视为合伙人。据此,A选项错误;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


②《民通意见》第53条规定:“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因此,即使王东和张西出具了“餐馆经营亏损与李南无关”的字据,李南退伙之前的合伙债务仍应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合伙人可以约定内部的分摊比例,只是该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而已。所以,李南承担责任后,有权基于字据向王东、张西二人追偿。因此,王东和张西出具的字据有效,但不能对抗合伙的债权人,故D选项错误。


须注意:连带债务人应当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但连带债务人内部仍为按份责任。其内部份额的意义在于,对债权人承担责任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连带债务人,就超出部分,有权按照内部的份额比例向其他连带债务人追偿(分摊请求权)。连带债务人可以约定其内部份额的比例,该约定无须经债权人同意即可有效,只是仅具内部效力(对约定的债务人有效),无外部效力(不能对抗债权人)。这是司法考试一个不知疲倦的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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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siwei110 发表于 2016-7-6 09:15:27 | 只看该作者
如果李南被债权人讨要了 欠款,他可以依照字据 根据内部约定 追回这笔款项 ,是这样理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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