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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2011年卷三第55题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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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微 发表于 2016-4-8 14:56:2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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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

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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