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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2010年卷三第51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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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微 发表于 2016-4-3 19:02:1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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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微微提示:“追认”就是承认的意思,而承认的法律效果,就是被代理人从此会受合同约束,应该履行合同义务。上课时我们讲过,合同法的立法精神是尽量让合同变得有效。所以,无权代理下签订的合同,虽然事先没有经过被代理人的承认,但是我们不用着急把合同效力给否定了。我们让合同效力待定一段时间,看看被代理人是否会对此予以追认。如果他追认了,那好,合同效力就从待定状态变成有效了。从而又促成了一桩好事,对社会财富的增加做出了贡献,是吧。如果被代理人不追认,那合同就不再对被代理人生效。被代理人无需履行合同义务。当然,这里顺带说一句,我们在赋予被代理人追认(选择)权的同时,我们也出于公平的考虑,赋予了相对人“催告权+撤销权”。换句话说,相对人不用被动的等待,他可以主动出击。对于自己想继续下去的合同,他可以行使催告权,促其尽快追认。他也可以对自己不想继续下去的合同,行使撤销权,从而从合同义务当中解脱出来。

       课后阅读:无权代理对应的是合同效力待定,而无权处分对应的是合同有效。
      
       很多同学想问微微的——“无权代理下签订的合同为啥是效力待定,而无权处分下签订的合同却叫人一律认定为有效”。其实很简单,我一说,你就明白。

       无权代理,你看里面既然有“代理”二字,那表明无权代理之下签订的合同,约束的是谁跟谁?——是被代理人和相对人,对吧。换句话说,无权代理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有点感觉了,是吧。

       那无权处分呢?无权处分里面又没有“代理”二字,所以无权处分就是单纯的瞎胡闹,单纯的“在没有处分权的情况下,把别人的财产给擅自处分了”。而对于这种情况来讲,我们说,为了保留相对人追究无权处分人责任的机会,我们把合同效力认定为有效,这样好使得相对人可以到时候追究无权处分人的违约责任,听明白了吧。

       而无权代理下签订的合同,刚刚讲了,合同的当事人是被代理人和相对人!!!所以,我们此时直接认定这份合同有效的是没有必要的。因为在追究无权代理人责任的时候,我们依据的不再是那份无权代理情况下签订的合同,简言之,不再依据的是合同责任,而是什么?而是侵权责任,对吧。你擅自处分我的财产,你侵犯的是我的财产权啊?我用侵权责任法来追究无权代理人的责任,不就完了?所以,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我们注重保护的是被代理人的利益。让他来做定夺,到底要不要行使追认权。而合同本身呢,我们给他设定的法律效力,就是一个词,效力待定。

       说清楚了哈。最后请把结论记下来——无权代理,合同效力待定;无权处分,合同有效——只要记得住这句结论,那么以后在做卷四的时候,一旦看到对应的关键词,就可以马上作答了,而且正确率是可以达到百分百的,因为不管具体案情如何,结论一定是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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