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306)甲将一辆汽车以15万元卖给乙,乙付清全款,双方约定七日后交付该车并办理过户手续。丙知道此交易后,向甲表示愿以18万元购买,甲当即答应并与丙办理了过户手续。乙起诉甲、丙,要求判令汽车归己所有,并赔偿因不能及时使用汽车而发生的损失。关于该汽车的归属,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归乙所有,甲、丙应赔偿乙的损失
B.归乙所有,乙只能请求甲承担赔偿责任
C.归丙所有,但甲、丙应赔偿乙的损失
D.归丙所有,但丙应赔偿乙的损失
【用户 wangjingxu110 的问题】2010年民法6题,红色字体处不是占有改定的意思么?
2016-03-18 11:46:44
1、先说明一下什么叫“占有改定”,摘录一下三大本原文(卷三第80页)。
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则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所以,我国物权法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例如,甲将其所有的书卖给乙,按一般情形,只有在甲把书交给乙时才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效力,但甲还想留书阅读,这时甲可以占有改定的方式使乙取得间接占有,以代替现实交付。
2、占有改定的情形出现在真题中,出题人是如何表述的,请看下例,08年四川延考区卷三第9题。必须说到如此地步,方可认定为“占有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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