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2-08 11:22:44
属于(公安或检察院)该管而不管,所以称它为“公诉转自诉”
“不追究刑事责任”并不等于“不提起公诉”:
“不追究刑事责任”,说白了就是“这事儿压根没管”。比如被害人去报案,公安或检察院看了一眼跟他讲“”这不构成犯罪,你搞错了”。又或者是公安或检察院的人跟嫌犯之间有利害关系从而包庇他。总之一句话,就是“你这事儿,我们管不了”。那么这种情况下,为了保护被害人的合法诉权,我们允许他在找公安或检察院求救无果的情况下,直接去法院提自诉。由于这类案件属于(公安或检察院)该管而不管,所以称它为“公诉转自诉”。本质上还是公诉案件,对吧,所以一律不能调解。这是它的特点。
“不提起公诉”,说的是“这事儿管是管了,但最终没有如你所愿”。比如“公安或检察院认为你没有任何证据,不符合立案条件而没有立案;或者虽然立案侦查了,但侦查终结移送审查后,检察院认为证据还是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而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相关法条:《刑诉解释》第1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⒌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⒎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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