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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今天完成情况:
一小时直接看解析听完。没有做延伸。
2、今天学到什么:
程序法定;公检法机关组织体系及其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通缉令的发布;刑事诉讼当事人中的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公安机关和检查机关立案;申请回避的主体。
3、印象最深的是:
(1):a.程序法定的基本要求:立法上做到有法可依,司法上要做到有法必依。
b.大陆法系的法定原则既包括实体法定又包括程序法定。实体法定是指刑法中的罪行法定原则,程序法定是指诉讼法中的程序法定原则。
(2):a.撤回起诉的主体必须是检察院或者自诉人。
b.凡是被害人这边请的人,都叫做诉讼代理人,而被告人那边请的人叫做辩护人。
c.刑诉中被害人只有申请复议或者申诉的权利,没有上诉或者抗诉的权利。
(3):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由下级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也可以决定直接立案侦查。
(4):(5)刑诉法中的回避:①自行回避;②申请回避的主体:当事人(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回避的客体: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③指定回避
4、我有一些问题:问题已经在“我要提问”中提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