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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解释》
第二百四十三条 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或者在七日内未回复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判决、裁定。
第二百四十一条 对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判决、裁定:........(二)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具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前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保障被告人、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必要时,可以重新开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罪进行辩论。
微微提示:前者,最典型的例子,比如检察院起诉的是抢夺罪,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还涉嫌杀人罪,那么法院可不可以在检察院没有补充起诉故意杀人罪的情况下,对于新发现的事实做出审理和判决呢,显然是不行的,对吧。所以第243条说,法院只能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来作出裁判。
后者,最典型的例子,检察院起诉的是抢夺罪,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其实应该定抢劫罪。换言之,同一个犯罪事实,法检各自的定性出现了不同。那么法院应该按自己审理后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而不能因为审理后认定的罪名是抢劫罪,就说“检察院起诉的是抢夺罪,所以被告人无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