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涉嫌刑讯逼供罪被立案侦查。甲以该案侦查人员王某与被害人存在近亲属关系为由,提出回避申请。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答案:C)
A. 王某可以口头提出自行回避的申请
B. 作出回避决定以前,王某不能停止案件的侦查工作
C. 王某的回避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微微提示:刑讯逼供罪,属于诉讼过程中司法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属于检察院管的自侦案件,所以本题的侦查机关其实是检察院哈。回顾一下,前面所讲的“公安、检察院、监察委的管辖分工”,传送门
D. 如甲的回避申请被驳回,甲有权申请复议一次
课后作业: 民诉2010第37题(对比民诉和刑诉在回避制度上的不同点,参见后文所例举的相关法条)
刑诉2015第27题(总结A项检察院自侦案件范围)
刑诉2015第30题(回顾下C跟D,职务犯罪跟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关系)
刑诉2015第68题(总结刑诉回避制度中有权提回避申请的是哪些人)
【微微提示】如果让你区分回避的决定主体,则记住“刑诉很简单”五个字即可——刑诉中,只要是法院这面的人,一律是由院长来决定;民诉中,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这三种人是审判长来决定是否回避。而对于审判员、陪审员、书记员、执行员的回避则是由院长来决定。(附:考试时注意表述方式。审判员和陪审员可以合称审判人员。但单独说审判员,则不包含陪审员在内。)
如果是在正式考试的时候,一定要分清楚试卷,提醒自己“现在是在做刑诉题目”。只需要回忆C选项所讲的“刑诉三个阶段的回避决定主体”即可,不要去想民诉怎么规定的。 相关法条:民诉和刑诉在回避决定主体上的区别
《民诉法》第46条: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民诉解释》第49条: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刑诉法》 第30条第1款: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刑诉解释》 第37条 本章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第38条 法官助理、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其回避问题由院长决定。
注1:书记员不是诉讼参与人。他跟审判员、陪审员这些人一样,都不叫诉讼参与人,而是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简单记,就是台上的人不属于诉讼参与人。诉讼参与人说的是台下控辩双方的人。包括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参见刑诉法第106条。
注2:翻译人员是临时聘请的,不是法院系统的。同理,鉴定人也不是。所以他们都属于“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范畴(注:诉讼参与人分为两类——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其与当事人的区别就在于案子的审理结果对其有无利害关系。。。有利害关系的,是当事人;无利害关系的,则被统称为“其他诉讼参与人”。。。由于这两类人员会影响到案子的公正审理(比如故意翻译错,影响当事人的理解和判断;或者故意鉴定错,从而影响案子的审理结果),所以对他们也适用回避。(这里有同学提问,参见下面的A同学)
课后提问截图:C同学
课后提问截图:D同学
小结:民诉中回避决定做出之前,被申请人员原则上要停止工作;而刑诉为了追求侦查阶段的效率,特别规定侦查人员在回避决定做出之前,不需要停止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