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本题考查股东的诉权。
依据《公司法》第 33 条第 2 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 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 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査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 15 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 ” A 项即考查侵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查账权时,股东的诉讼救济途径,故金某可以以股东身份对公司提起诉讼。
依据《公司法》 第 4 0 条第 3 款规定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 ; 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由此 , B项中董事长不召集股东会,金某应提请监事会召集,如果监事会也不履行召集的,占有股权份额 10 % 的金某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 但并不能以此为由对公司提起诉讼,B 项不当选。
C 项中 , 董事会有权“ 制订 ”公司合并的方案,此为董事会职权之一, 但是合并方案的批准权归股东会 , 所以C项为董事会正常之职权,并且只要董事会、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不违反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关决议效力没有瑕疵,金某无权因自己反对该方案而起诉, 故 C 项不当选。
公司法规定了监事费用由公司承担, 即《公司法》第 54 条第 2 款;“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 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D选项中,公司股东会规定“监事调查费用自行承担”属于决议违法, 即《公司法》第 22 条第 1 、2 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 、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 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 0 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故 D 项属于股东会决议违法,故金某可以股东身份对公司提起诉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