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难辨析】本题的难点在于:如果作出判决的法院所属国与我国之间既无双边司法协助协定,又无互惠关系,我国法院有权不予受理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申请,但存在的例外是外国离婚判决。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如果作出离婚判决的外国法院所属国和中国之间没有双边司法协助协定,也无互惠关系,当事人有权依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请求中国法院承认并执行该外国离婚判决。
【解析】选项体现了我国尊重国际法、遵守国际条约的原则,也符合国际司法协助领域条约优先的原则,故A项正确。
如果当事人请求承认和执行的是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没有司法协助协定或互惠关系就不能成为法院不予承认和执行的理由,题干中不能确定该判决一定是非离婚判决,故选项B表述错误。
而外国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也是判决合法有效的前提条件之一,C项表述正确。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81条规定:“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若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可见,我国承认与执行的外国判决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D项说法正确。本题当选B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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