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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家住甲市A区的赵刚向家住甲市B区的李强借了5000元,言明2010年2月之前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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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家住甲市A区的赵刚向家住甲市B区的李强借了5000元,言明2010年2月之前偿还。到期后赵刚一直没有还钱。 2010年3月,李强找到赵刚家追讨该债务,发生争吵。赵刚因所牵宠物狗易受惊,遂对李强说:“你不要大声喊,狗会咬你。”李强不理,仍然叫骂,并指着狗叫喊。该狗受惊,扑向李强并将其咬伤。李强治伤花费6000元。 李强起诉要求赵刚返还欠款5000元、支付医药费6000元,并向法院提交了赵刚书写的借条、其向赵刚转账5000元的银行转账凭证、本人病历、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医院处方(复印件)、发票等。 赵刚称,其向李强借款是事实,但在2010年1月卖给李强一块玉石,价值5000元,说好用玉石货款清偿借款。当时李强表示同意,并称之后会把借条还给赵刚,但其一直未还该借条。 赵刚还称,李强故意激怒狗,被狗咬伤的责任应由李强自己承担。对此,赵刚提交了邻居孙某出具的书面证词,该证词描述了李强当时骂人和骂狗的情形。 赵刚认为,李强提交的诊断书、医院处方均为复印件,没有证明力。

关于李强与赵刚之间欠款的诉讼管辖,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 甲市A区法院
B: 甲市B区法院
C: 隐藏
D: 隐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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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题库小编-铜锤 发表于 2014-6-3 01:43:32 | 只看该作者
【解析】本题考查合同案件的管辖法院。《民事诉讼法》第23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本案是借款合同纠纷,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对于本案,被告住所地甲市A区法院和合同履行地甲市B区法院都有管辖权,应选A项和B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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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cognito 发表于 2014-12-4 00:17:08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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