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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管辖制度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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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管辖制度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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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题库小编-铜锤
发表于 2014-6-3 01:5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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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管辖制度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
A: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均应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B: 因共同海损或者其他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法院享有管辖权
C: 隐藏
D: 隐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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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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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库小编-铜锤
发表于 2014-6-3 02:00:11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题库小编-铜锤 于 2014-6-18 21:35 编辑
【解析】本题考查管辖制度
A项:
《民事诉讼法》第22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按照该条规定,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诉讼,只能是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A选项没有对案件的性质进行限定,因此该说法不对。由于本题需要选不正确的选项,因此A选项应选。
B项:我国民诉法规定了两类海事纠纷不适用被告住所地法,分别是《民事诉讼法》第31条: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第32条: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所以,B项中表述“共同海损适用被告住所地法”是错误的。提示:考试时看到
共同海损,就应该立即反应过来,被告住所地法院没有管辖权。
C项:该项考察的是
管辖权转移和移送管辖的区别
。
管辖权的转移,是指依据上级法院的决定或同意,
将案件的管辖权从原来有管辖权的法院转移至无管辖权的法院
,使无管辖权的法院因此而取得管辖权。《民事诉讼法》第38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额外提示:照前述法条可知,管辖权的转移只发生在上下级法院之间。)
移送管辖,是指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后,
发现自己对案件并无管辖权,依法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对照C项的情形,应该属于移送管辖,而非管辖权的转移。
小结:移送管辖的实质在于将案件从没有管辖权的法院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而管辖权转移的核心在于将案件从有管辖权的法院移送至本没有管辖权的法院。
D项:该项考察是
选择管辖和协议管辖概念的区分和理解
。
选择管辖,是相对于共同管辖而言的,其与共同管辖是同一问题的两个方面。共同管辖是从法院角度而言的,指法律规定两个以上的法院对某类诉讼都有管辖权;
选择管辖则是从当事人角度而言的,指当两个以上的法院对诉讼都有管辖权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35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D选项不涉及选择管辖的问题,D选项属于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纠纷发生之前或之后,以书面方式约定特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34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D选项应选。
本题为选非题,故答案为ABCD项。
考点回顾:
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共同海损案件的管辖
管辖权转移
移送管辖
协议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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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cognito
发表于 2014-12-4 16:4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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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对下落不明或宣布失踪的人提起诉讼的,还必须涉及身份关系,才适用“被告就原告”这个例外规则。
我也说一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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