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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哪一行为不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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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哪一行为不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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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题库小编—碧鲜
发表于 2014-4-7 15:2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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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哪一行为不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A: 监狱监管人员吊打被监管人,致其骨折
B: 非法拘禁被害人,大力反扭被害人胳膊,致其胳膊折断
C: 隐藏
D: 隐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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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库小编—碧鲜
发表于 2014-4-7 15:2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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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A项,虐待被监管人,过失致人重伤的,以故意伤害罪论处(法律拟制);故意伤害的,以故意伤害罪论处(注意规定)。A项属于故意伤害,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B项,非法拘禁中,使用拘禁本身暴力过失致人重伤的,以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论处,使用拘禁之外更高暴力过失致人重伤的,以故意伤害罪论处(法律拟制)。非法拘禁中,故意伤害的,以故意伤害罪论处(注意规定)。B项属于故意伤害,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D项,行为得到被害人承诺,且行为对被害人的损害较小,该结果在被害人承诺权限之内,因而对行为人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本题与2008年卷二第5题的D项不同。该题中,李某同意丁砍掉自己的一个小手指,而丁却砍掉了李某的大拇指,丁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丁成立犯罪,主要在于丁所实施的行为超越了被害人承诺的范围,因而不能阻却违法。有考生可能认为,被害人承诺的法益应有所限制,承诺的重伤行为不能阻却违法性。然而,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截断小指头属于轻伤。
本题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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