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犯和法定犯的是刑法理论的一个基本分类。
张明楷《刑法学》(二)观点认为对于自然犯与法定犯基本上可以从与伦理道德的关系上进行区分,即自然犯是指在侵害或者威胁法益的同时明显违反伦理道德的传统型犯罪,如强奸、杀人、放火等。法定犯是指侵害或者威胁法益但没有明显违反伦理道德的现代型犯罪。正因为如此,自然犯的危害性容易被一般人认识(不借助法律便可认识),法定犯的危害性则难以被一般人认识(通常需要借助法律来认识);自然犯的社会危害性的变易性较小,而法定犯的社会危害性的变易性较大。虽然伦理道德规范的内容不断变化,自然犯与法定犯的区分具有相对性,但这样区分对于解决法律认识错误等问题具有一定意义。
单位不能构成自然犯的犯罪主体,只能构成法定犯的犯罪主体。
此外,法定犯主要是违反行政、经济管理法规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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