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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二十九:买卖合同
1. 买受人及时检验并通知义务:
(1)不真正义务。①出卖人无权请求买受人履行及时检验并通知的义务。②买受人不在法定期间履行检验并通知义务的,即使标的物存在物的瑕疵,买受人也丧失了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2)该义务的例外情形: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即有物的瑕疵)的,买受人不受检验通知期间的限制。但买受人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债权仍受1 年诉讼时效的限制。
2.风险负担的移转:
(1)风险负担的一般规则:采用交付主义。
(2)风险负担的例外规则,包括两种情况:(1)标的物尚未交付,风险已经移转给买受人。包括:①在途货物买卖(《合同法》第144 条);②买受人迟延受领(《合同法》第143 条;《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11 条第二款);③买受人迟延提货(《合同法》第146 条)。(2)标的物虽已交付,风险仍未移转的。只有一种情况:出卖人的交付行为构成根本违约(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即使已经交付了,风险不发生移转(《合同法》第14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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