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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三:民事法律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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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三:民事法律行的效力
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有三: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自由。不真实、不自由的意思表示,具有效力上的瑕疵。
(1)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法律行为:包括:
①有意的不真实(真意保留、戏谑行为、虚伪表示、隐藏行为)
②无意的不真实(重大误解)。
因重大误解实施的(单方、双方、多方)法律行为属于可撤销,可变更的法律行为。
(2)意思表示不自由的法律行为:①欺诈;②胁迫;③乘人之危;④显失公平。
a.欺诈:
①因欺诈订立且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
②因欺诈订立但未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为可撤销的合同。
③因欺诈订立的遗嘱无效。
因欺诈作出的意思表示,除无效者外,受欺诈人享有撤销权,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以诉讼的方式行使撤销权。撤销后,该法律行为自始无效。欺诈人不享有撤销权。
b.胁迫:
①因胁迫订立且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
②因胁迫订立但未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为可撤销的合同。
③因胁迫订立的遗嘱无效。
c.乘人之危:
①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为可撤销的合同。
②因乘人之危实施的单方法律行为无效。
d.显失公平:显失公平的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
(3) 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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