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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题库小编—碧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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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先后向甲、乙、丙借款150 万元、150 万元、100 万元,张三以自己的一套房屋依次给甲、乙、丙设立抵押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在下列四种假设的情况下,若因张三不能清偿对甲(150 万元)、乙(150 万元)、丙(100 万元)的到期债务,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拍卖该房屋共得款300 万元。关于丙能分得的数额,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哪些?
A: 假设甲、丙协议变更抵押权的顺位,办理了变更登记,但未经乙的书面同意,丙可 分得100万元
B: 假设甲对丙让与自己的顺位,办理了让与登记,丙可分得100万元
C: 隐藏
D: 隐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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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题库小编—碧鲜 发表于 2013-12-18 00:28:45 | 只看该作者
【解析】
①根据《物权法》第199 条的规定,甲、乙、丙的抵押权分别为第一、第二、第三顺位。正常情况下,实现抵押权变卖房屋得款300 万元时,甲分得150 万元,乙分得150 万元,丙不能分得。


②根据《物权法》第194 条第一款,甲、丙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无须经乙同意,且已经办理的顺位变更登记(该顺位变更已经发生了效力),同时,不会对乙产生不利影响,即按变更后顺位清偿,即丙作为第一顺位分100 万元,乙作为第二顺位分150 万元,甲作为第三人顺位分50 万元。故A 选项正确。


③根据民法理论,若甲对丙让与自己顺位,则甲作为第一顺位分得的150 万元,优先满足丙100 万元,甲得剩余的50 万元,乙仍作为第二顺位分得150 万元(不受影响)。故B 选项正确。


④若甲对丙抛弃其顺位,属于甲相对放弃对丙的顺位,即甲作为第一顺位分得的150 万元,甲、丙作为同一顺位按照债权比例分配,甲分五分之三(90 万元),丙分五分之二(60 万元)。故C 选项正确。


⑤若甲对乙和丙放弃其顺位,属于甲绝对抛弃抵押权顺位,其法律效果是,乙升进为第一顺位,丙升进为第二顺位,甲降至第三顺位,这样,乙分得150 万元,丙分得100 万元,甲分得50万元。故D 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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