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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将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给方某,方某将该房屋转租给唐某。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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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将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给方某,方某将该房屋转租给唐某。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 丁某在租期内基于房屋所有权可以对方某主张返还请求权,方某可以基于其与丁某的合法的租赁关系主张抗辩权
B: 方某未经丁某同意将房屋转租,并已实际交付给唐某租用,则丁某无权请求唐某返还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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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题库小编—香蕉 发表于 2013-12-8 18:16:57 | 只看该作者
【考点】转租、返还原物请求权
【解析】
①《物权法》第34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此条规定了返还原物请求权,其构成要件有二:(a)请求人为物权人;(b)被请求人为无权占有人。A选项错误。原因在于,丁某虽为房屋的所有权人,但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方某基于承租权占有该房屋,属于有权占有,故丁某对方某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需指出:A选项的表述并不严谨,方某可以对丁某的返还请求主张“抗辩”,而不是“主张抗辩权”,抗辩与抗辩权不是一回事情。

②《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16条第一款规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的反面解释就是,非法转租(指转租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合同无效,但出租人自知道之日起六个月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非法转租转化为合法转租(转租合同自始有效)。因此,若方某未经丁某同意将房屋转租,并已实际交付给唐某租用,由于方某与唐某之间的转租合同无效,唐某相对于所有权人丁某属于无权占有,丁某可以对唐某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故B选项错误。题外话:若方某非法转租后,丁某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后未在6个月内表示异议,则推定丁某同意转租,此时,唐某相对于丁某为基于占有连续的有权占有,唐某虽与丁某无直接的合同关系,但唐某相对于丁某也是有权占有人,丁某在租赁期间内就不能对唐某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③《合同法》第224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据此,方某非法转租,丁某享有法定解除权。当然,法定解除权的存在并不妨碍双方约定若方某非法转租,丁某享有约定解除权。由于非法转租合同无效(若丁某在6个月内提出异议),因此即使丁某不解除与方某之间的租赁合同,唐某相对于丁某也是无权占有人,丁某也可以对唐某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丁某行使约定(或法定)解除权对返还原物请求权产生的影响表现在:若丁某解除了与方某的租赁合同,丁某有权请求唐某将房屋返还给自己;若丁某尚未解除与方某之间的合同,丁某只能请求唐某将房屋返还给方某。故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命题角度拓展】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该司法解释在司法考试中极其重要,应该全部掌握。比较而言,以下几个方面又是最重要的:①《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1-24条细化了《合同法》第230条关于“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规定。②《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0条变更了《合同法》第229条关于“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③《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15-17条细化了《合同法》第224条关于“转租”的规定。④《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6条规定了“一房数租”时确定实际履行合同的承租人的规则,现实了债权的不平等性,饶有兴味。⑤《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19条扩充了《合同法》第234条关于“房屋租赁合同法定承受”的规定。⑥《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9-14条是关于租赁物装修的规定,这是比较偏僻的知识点,恰好可以作为拉分的考点。对,拉分数差距的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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